三省總督各有辦事機構,但遇有軍務,需互相商議。初唐時,他們的聚會地點在門下省,稱為府堂。在高宗統治期間,政府大廳改為中書省。玄宗年間,政務廳改名為“中書門下”,設官室、維修室、軍室、戶室、刑室五室,分別為曹的辦公室。就這樣,原本只是宰相議事室的政務大廳,發展成了宰相辦公室,處理日常行政事務,有五個房間。蘇宗以後,“中書門下”又簡稱“中書”,與中書省不同。政務廳是朝廷的決策機關,決定所有國家軍事政治機密和五類以上官員的任免與升遷。唐朝壹般有幾個宰相,很長壹段時間有十多個,其中壹個是首席宰相,被稱為“執政筆”。安史之亂後,宰相輪流當首席,每十天更換壹次;德宗將其改為每日更換,希望以此來防範首相的專制權力,但其實際效果有限。
中唐以後,就有了給地方諸侯冊封鐘書令、侍中等宰相的做法,以示寵信。這類地方官員來朝廷任職時,為了與真正的宰相相區別,就在官名前加上“校對”二字。
唐朝中後期,翰林職開始篡奪宰相權力,對唐朝政治產生了壹定的影響。唐朝初年,在紫禁城內設立國子監,將壹些文學學者和有醫術、占蔔、棋藝、繪畫等技能的人召集到皇宮值班,隨時準備接受皇帝召見,並陪其起居、宴飲。皇帝有時會叫壹些賢士來這裏等信,以防謀士。唐玄宗年間,設立翰林學士院,選拔文學學者為翰林學士,負責起草皇帝直接發布的重大詔令。這樣就侵占了中書省中書舍人的聖旨控制權,出現了所謂的“內制”和“外制”。翰林學士寫的聖旨,直接從禁地發出,稱為“內制”,用白麻布紙書寫;舍人先生在中書寫的聖旨,是宰相擬的,叫“洋制”,用黃麻紙寫的。所以翰林學士被稱為“內相”。但是翰林學士不是正式的官員,只是壹個職位,所以沒有正式的職級和等級,也沒有固定的名額。憲宗在位時,選了壹個資歷高、期望高的人當書院領導,稱為“翰林學士承令”,權力特別重。唐朝後期,皇帝們經常用翰林學士來對付幹涉國家事務的宦官勢力。
唐代翰林學士入院後,要做壹年見習生,然後被授予“知專利”的稱號,才有資格以書寫的方式起草聖旨。壹旦他成為承旨學士,他很快就可以正式拜舍人為師,然後授予他宰相的職位。這就形成了後世的拜者往往從翰林中挑選的傳統。
唐代宗在內廷又設立了壹個唐朝特使,專門讓宦官負責傳遞皇位、傳達聖旨,並逐步參與秘密事務。宦官專權時,唐使可以參與前政,宰相的權力多被奪取。
唐代也有“三司”、“三公”,和隋朝壹樣,屬於賜官性質。唐代的三省六部制度非常完備,各部門職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牽制。各類官員分工精細,職責明確。恢復了三省的傳統名稱:內史省仍稱中書省,內史令仍稱中書令;門下省的話還是叫仆人。三省分工如下:中書省制定政策,起草詔令;門下省審計重播;由尚書省發布。如果中書省擬定的聖旨有問題,廈門省有權反駁,要求重擬。各部門提交的重要奏折,必須經尚書省審核,報廈門省批準,才能送中書省,由皇帝批準。如果妳認為有問題,妳可以否決修正案。因為中書、門下兩省的官署都在尚書省的北部,所以這兩個省統稱為“北省”,而尚書省則稱為“南省”和“南宮”。在高宗、武侯和玄宗統治期間,這三個省的名稱和它們的總督都曾經改變過。請參考表1。
中書省,二官為中書令,二侍郎為中書。重要官員是中書舍人的官員,負責議表、議章、起草聖旨、訂書。因為官職的特點,掌管中書的官員可以接觸到機務的重要事務,可以對軍務提出自己的初步處理意見,並簽上自己的名字,稱為“五花審事”。還有兩個右騎常侍和四個右諫大夫,他們負責提供諷刺性的建議,討論重大問題和密封小問題(有書面報告)。也有右補,右補,也是官員諷刺,出謀劃策。唐代中央官員可分為兩類:省官和清監。前者指三省和禦史臺,屬於政府官員。後者指九殿五獄,屬於事務性官員。唐代的九殿由漢代的九殿演變而來,但其地位和職責與漢代的九殿有很大不同。唐代的九大寺廟分別是:泰昌、光祿、巍巍、完顏政、太傅、大理、洪湖、司農、太傅;五位監事分別是:郭子、少府、江昌、杜水、琦君。
殿長稱為“卿”,監長常稱為“監”。這些官員的政治作用是有限的。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大理寺和刑部的分工不同。大理寺負責審理中央政府官員犯罪、北師大入獄等案件。判決後送刑部復核,死刑報請皇帝核準。刑部負責全國的司法行政和大案審判,各地死刑案件都要送到大理寺復核。
除此之外,還有三省:司、寺、張伯倫,他們的長官也叫“監”。秘書省主管典籍,受工務局和天臺司領導。宮部和內政部是掌管聖旨傳達、衣食住行的機構。唐代禦史臺為最高監察署,1為首長,虞城為副職。
禦史臺由臺灣書院、殿院、茶院組成。
臺院顧問六人,負責糾察數百人,彈劾無法無天;他審理皇帝特命案件,與門下省大臣、中書省大臣直上法庭,接受不義訴訟,史稱“小三司”。還有壹個專門負責禦史臺官辦日常雜務的人。建議史在建議中地位最高,權威最重。
殿中有九個謀士,掌管殿中供奉的法事,糾察朝廷的法事,與趕車人報告不違。
察院有十五名禦史,資歷較淺的稱為“禦史”,主管監察地方官員和尚書省六部。唐代“道”為監區。唐太宗年間全國分為十路,玄宗年間增至十五路。各派設監壹人,後又稱為巡撫使、觀察使、按察使等。
朝廷和第三朝廷的設立和明確分工,標誌著中國封建社會的監察制度已經發展成熟。為了保證禦史能夠獨立行使彈劾權,唐朝改變了過去由禦史遴選禦史的做法,而是由吏部,部分禦史由皇帝親自任命。除了監督職能,審查官還擁有壹定的司法權,這是我國審查監督制度的壹大特色。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前述的小三司,如果有特別嚴重的案件,可以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禦史中的程* * *審判,稱為三司審判。總的來說,唐朝的地方官制是安史之亂前的州(府)縣兩級制。唐中後期演變為道、州、縣三級制。唐朝的州縣是根據當地的地理位置、轄區大小、戶口多少、經濟發展程度等劃分不同等級的。
該州州長是秘書處。唐玄宗年間,州曾改為郡,都督稱之為太守。刺史之下有別駕、常侍、司馬等官員,稱為上佐官。他們沒有權威,朝廷往往以他們的高素質和高薪安置閑散官員。但如果秘書處人手不足,軍士可以代理國家大事。刺史之下有曹沈駿,如司公、司倉、胡俟、司司法、司兵、司田,負責處理各方面政務,受書記官領導。這些官員被稱為法官,擁有實權。
郡縣的行政長官統稱為縣令,下設侍郎縣丞、判官曹、催征租稅的縣尉和掌管文書簿的主簿。
唐都長安,唐都洛陽,設府。行政長官是壹個牧羊人,通常由壹個王子,尹實際上主持政府事務。後來又增加了壹些府縣,都是由府尹主持。下面是邵寅、路斯和其他軍事官員。唐高宗和武侯都住在洛陽,所以洛陽的官制和長安差不多。雖然以後皇帝很少再去洛陽,官職也沒有撤,只是虛名,沒有實職。
還有都督府,屬於軍區性質,叫都督府,掌管十余州。長官,大都督壹般都是太子領導,長史管事。總總督也是他所在州的秘書處。安史之亂後,由於地方經濟勢力的擴張,都督府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了,“都督”只是變成了“贈官”。
為了加強對周邊少數民族的管理,鞏固邊防,唐朝還在邊境地區設置了六州,分為州、府。大部分軍官壹般由親王領導,大部分副職軍官負責他們的事務。去首都保護政府,長官。都督府、都護府作為邊疆地區,還轄有多個吉米州、州。內爆意味著捆綁和纏繞。唐朝時,為了控制邊遠的少數民族,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設立了幾米州和周州作為行政特區。最大的叫都督府,最小的叫周府。當地少數民族領導人被任命為省長和書記,可以繼承。這些郡縣有壹定的行政自治權,但不必向朝廷納貢,但必須接受邊區總督和禁衛軍的管轄。據《新唐書·地理誌》記載,唐代郡縣多達856個,比內地還多。唐朝實行的這種少數民族自治州制度有助於穩定邊疆局勢,加強中央政府與邊遠少數民族的和諧關系,也非常有利於這些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和文化發展。
唐朝中後期,我軍勢力大增,發展成為割據壹方的地方割據勢力,最終導致唐朝滅亡。
唐玄宗為了加強邊防的軍事力量,在邊境設置了八個時代使臣來管理邊防部隊。他原本是壹名軍事將領。安史之亂爆發後,中原用兵,所以大陸也設立了我們這個時代。為了適應戰局的需要,我們的特使不僅帶兵,還擔任所在州的刺史,主管民政。後來我們的使臣被冠以京官、禦史大夫的頭銜,還兼任觀察使(最初是監察官,後逐漸管理民政,治理壹州或幾州)、農事使、開銷使,於是集軍政財權監察權於壹身,成為割據壹方的緩沖區。中唐以後,我們這個時代的轄區也是褒的,後來全國分了40多條路。此時的陶已不再是唐初簡單的監察司,而是實實在在的行政區劃。這種路也叫方鎮。所以我們的官員大多是自己任命的。除了原來的武職和文官之外,還有壹套幕僚。我們的特使將許多重要的職位委托給這些助手,所以他們被稱為派遣官。這些幕官並不是朝廷任命的,有些是作為沒有官階的非官方官員派出的,所以他們必須向朝廷申請,被授予郎官和時宇的頭銜。
這種方法稱為“校準”。校對的本義是檢查和檢驗。東晉最早設立禦史,負責地方監察。到了初唐,意思是暫時做官;玄宗以後就成了官,凡是加了“校對”的官,都沒有實職。門下省,兩個助理是主官,門下兩個侍郎是副主官。重要的下屬官是兩個左騎侍從和四個左諫大夫,都是負責諷刺錯誤和諫得失的。此事還有四個人,負責審核文件。還有左補,左補,都是官員們的規勸和諷刺。尚書省以尚書令為行政長官,但此職不授,其副左右仆從為實際行政長官。尚書省官署又叫尚書都省、都廳。左右仆從之下,壹左壹右,掌管省內事務。
尚書省有六部:官、戶、禮、兵、刑、工。部主事為尚書,副主事為侍郎。每個下屬有四個司,司長是醫生,副司長是外交部長。六個部門和部門的職位見表2。(15)
唐代六部分三級:官兵並進,刑戶為中行;禮貌和工作是最後壹步。各部官員的升遷是後中前的順序,這就導致了中唐以後,六個大臣成為官員的資格,未必能表明他們的真實職務。
唐代六部署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