盔甲和頭盔
鎧甲:冀m: zh u
說明:盔甲和衣服
盔甲作為士兵的防護武器,在冷兵器時代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類似於現代戰爭中的防彈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士兵的身體免受敵人進攻性武器的重創,從而增強戰鬥力,給予敵人更加猛烈的打擊。簡而言之,盔甲可以增強“防禦性反擊”的戰鬥力。盔甲的出現與原始社會末期私有制的出現、戰爭的日益頻繁和進攻性武器的日益鋒利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盔甲使用了數千年,期間盔甲的形狀不斷改進,制作盔甲的材料也多種多樣,其防護功能也逐漸完善。?
從東周到秦漢,由於戰爭頻繁激烈,規模增大,重甲部隊在各國軍隊中的比重與日俱增。戰國時期,各大諸侯國都有大量全副武裝的軍隊——“軍”。商鞅變法後,秦國國力越來越強。在對“山東六國”的長期吞並戰爭中,軍事人員數量並不比其他諸侯國少,所謂“百萬帶甲”就是這個;又因秦軍作戰勇猛令他國軍隊望而生畏,被稱為“虎狼之師”。在這支“虎狼之師”中,有壹些士兵往往只穿盔甲,上不了頂,文獻上稱之為“克頭軍”。他們表現出與敵決壹死戰的決心,往往給敵人的士氣以極大的打擊,被稱為“虎狼之師”中的“敢死隊”。因為“壹家之主”的稱號,後人往往認為秦軍壹般是沒有配備肚子或者只有盔甲沒有肚子的。秦始皇陵兵馬俑的士兵都是不穿肚子的“壹家之主”。它生動地再現了2200年前“壹家之主”的威嚴風範,但似乎也支持了秦軍沒有胃的觀點。其實並不是。早在作戰時,就佩戴了周,這在文獻中是有明確記載的。左傳公三十三年,秦軍東征鄭國,途經周都城時,頭上戴了壹個周。既然有周,又是怎樣的造型和材質?隨著秦始皇陵K9801墓葬坑中大量石甲胄的驚人發現,這個由來已久的謎團被解開了。?
1998期間,在秦始皇陵發現了壹個面積超過14000平方米的大型墓葬坑。根據發掘報告,在100多平方米的面積內出土了100多對石甲胄,其中約有40件。目前已修復(序列號為“K9801T4G4”,簡稱“X1”)。),堪稱“秦帝國第壹周”,由74塊石甲與銅條拼接而成。這是我們看到的第壹個周琴,它清楚地向我們展示了周琴的形狀。然而,正如發掘報告所說,這些石甲胄器皿只是模仿實用盔甲制成的,而不是用石頭制成的。在文獻中,盔甲大多由皮革和鐵制成。三國時期,中國西南地區的大多數人用藤條制作盔甲。戰國早期曾侯乙墓中出土了皮甲,西漢中山王劉勝墓、徐州獅子山墓中也發現了皮甲遺跡。然而,由石頭碎片制成的盔甲由於延展性差,容易破損,戰時難以及時修復,很難在實戰中使用。觀察這些石甲胄,參照秦始皇陵兵馬俑的成型鎧甲,可以看出秦代的實用鎧甲分為皮甲和鐵甲,而石甲胄的陪葬可能是由於當時的喪葬制度或者石甲胄不易腐爛,在實戰中幾乎不可能使用。此外,K9801出土的馬甲比曾侯乙墓出土的馬甲形制更為先進,增加了“胸”部,為研究馬甲形制的發展變化提供了新的資料。?
如果說秦始皇陵兵馬俑坑的發現向我們展示了秦軍的盔甲形制,證明了不同身份等級的士兵有不同的盔甲,那麽石甲胄則為我們提供了更加多樣的盔甲形制,解決了周琴的存在和形制問題,為研究秦代的防護兵器提供了寶貴的資料。K9801石甲胄的葬坑規模宏大,鎧甲豐富,貼近土地,充分說明秦人在長期吞並六國的戰爭中對鎧甲的高度重視,暗示了戰國至秦漢戰爭頻繁的歷史背景。?
戰國時期的盔甲主要以皮革制成,但也有鐵甲。到西漢中期,鐵甲已經占據了主要地位。從兵馬俑坑和石甲葬坑的鎧甲資料分析,秦代的鐵甲已經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但仍以皮甲為主,恰好是戰國至漢代。鎧甲質地從皮到鐵的變化主要是由於戰國到漢代進攻性武器從青銅到更鋒利的鐵制武器的變化,迫使作為防護性武器的鎧甲逐漸從皮變為鐵。另壹方面,鎧甲質地的轉變也恰恰印證了這壹時期進攻性武器從鈍青銅武器向鋒利鐵制武器的轉變過程。?
由於裝甲在戰爭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各國都非常重視裝甲的生產。春秋戰國時期,官書《考漢人》詳細記載了制作皮甲的復雜程序和技術,以及皮甲的形狀、大小、結構和各部分的比例,充分反映了齊國等諸侯國對盔甲的高度重視。在秦國,由於連年的吞並戰爭,到了秦王趙浩棋和秦王鄭(即秦始皇)時,才第壹次明確地把甲胄的重要性上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20世紀70年代,湖北雲夢阿沁墓發現了大量記載戰國末期(秦趙浩棋)至秦始皇時期秦國法律、法令和文件的簡牘。簡牘的法規主要記載了當時對違反國家法規者的處罰標準,最常見的處罰種類稱為“若”,即違反法規者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最常見的懲罰是“壹甲”“壹盾”。從字面上看,似乎是加害人直接交鎧甲或盾牌賠罪,但通過分析秦國的歷史背景、鎧甲的制作工藝和質量要求以及考古資料中發現的鎧甲實物,可以知道事實並非如此。首先,商鞅變法後,秦國獎勵公戰,禁止私戰,實行甲胄保護制度,禁止私制武器,而甲盾之類的武器自然是被禁止的,所以個人不可能私制鎧甲。其次,從花王公基的描述中可以看出,鎧甲的制作工藝非常復雜,超出了熟練者的技術。就算強行,也難免質量良莠不齊。此外,目前發現的秦代鎧甲的材料表明,同壹類型的鎧甲的形制、大小、結構和數量基本相同,甚至同壹位置的鎧甲片也幾乎相同,說明在秦始皇和統壹度量衡的背景下,秦代鎧甲的大小和形制已經趨於統壹,鎧甲的生產應該由政府統壹組織。綜合來看,秦朝的“夷”刑以實物支付的可能性不大,比如盔甲,但更大的可能是違法者向政府支付相當於盔甲、盾牌等實物價值的金錢或財物。?
這種以金錢或財物支付而非甲、盾的解釋,自然會讓人產生疑惑,即既然是以金錢支付而非甲等實物,為什麽秦簡直接指的是甲而不是錢數呢?這不是多此壹舉嗎?事實上,在先秦乃至西漢時期,由於商品經濟發展程度較低,雖然出現了貨幣,但用貨幣代表價值的觀念並沒有在社會上普及。人們大多以等價交換的價值為中介來衡量其他交換的價值,習慣於以物易物,帶有本來的色彩。由於戰爭頻繁,盔甲盾牌的價格必然會供不應求,所以價格不會下降。政府可以保證從被罰者身上收取更多的金錢或其他實物,使政府“保值”甚至“增值”刑罰的價值,其實質是增強對人民的剝削。但客觀來說,以罰款代替肢體殘害或苦役是有壹定進步意義的,可以有效避免對社會生產造成負面影響。這種懲罰極大地補充了秦軍的武器裝備和軍事供應。?
秦朝的鎧甲越來越成熟和完善,這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很多原因的。壹方面,當時國與國之間的戰爭提高了盔甲的生產技術和質量;另壹方面,從鎧甲本身的發展階段來看,經過原始社會末期到秦朝兩千多年的漫長發展,皮甲的制作技術已經相當完善。相對於漢代皮甲的逐漸減少,秦朝堪稱皮甲發展的最高階段。與此同時,壹種新的盔甲——鐵甲也發展起來了。因此,秦朝是兩種鎧甲材料並存發展的時期,也是中國古代鎧甲發展史上的關鍵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