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工作由滅火行動組、通信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和安全防護救援組組成;
2、報警程序。報警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對醫院重點部位進行動態、靜態全方位24小時監控。監控中心接到監控區域的火災報警信號和火警電話後,應立即用對講機通知保安部值班人員和巡邏人員趕赴現場,並電話通知值班領導。值班人員趕到現場後,如無火災,應查明報警信號的報警原因,並做好詳細記錄。如發生火災,應立即根據火情撥打119向消防隊報告,並將信息反饋給監控報警中心,同時開展滅火和疏散工作。根據火災情況,監控中心調集相關人員啟動滅火和應急預案。遇到突發火災時,應立即報警,並迅速離開火災危險區域;
3.緊急疏散。為使滅火和緊急疏散計劃順利進行,安全部門應加強日常檢查,確保消防通道暢通。公眾聚集場所的學生公寓、活動中心、餐廳、圖書館等應當保持消防通道暢通,出入口設置明顯標誌,消防通道和安全門不得上鎖,疏散通道應當有明顯圖示。火災發生時,疏散引導員應迅速趕到火災現場,利用緊急廣播指揮人群有組織地疏散。疏散路線應盡可能簡單,安全出口的使用應均勻。疏散引導組的工作人員應當分工明確,統壹指揮;
4.采取措施。滅火,發生火災時,要沈著冷靜,采取適當措施組織滅火和疏散。對於能馬上撲滅的火,要抓住戰機,迅速摧毀。對不能立即撲滅的火災,應采取先控制後撲滅的原則,先控制火勢蔓延,再進行全面撲救,壹舉消滅。如果有人被困火場,要堅持先救人後滅火的原則,全面制定滅火和疏散方案。滅火應采取先重點後壹般的原則;
5.交流。所有參與滅火和緊急疏散的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應打開通訊工具,確保通訊暢通,並服從通訊聯絡組長的指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