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intellectual property,壹開始不知道為什麽翻譯成“知識產權”,但後來被廣泛使用,被寫進了法律。太可惜了!這個短語無論從字面上還是字面上都不能翻譯成“知識產權”。知識分子這個詞根本沒有“知識”的意思。和“知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作為名詞,intellectual指的是“知識分子”,但在知識產權這個短語中,intellectual顯然是壹個形容詞而不是名詞。而且“智”和“知”不能劃等號,即使硬譯,也只能譯“知識產權”,不能譯“知識產權”。當然,“知識產權”的翻譯也是錯誤的。從意義上講,什麽是知識產權?指對智力勞動創造的智力產品或智力成果的權利,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故應譯為“知識產權”。我們的前輩嚴復曾經說過,“壹個名字立著,月亮徘徊著。”今天我們需要多麽嚴肅地對待翻譯姓名!翻譯要謹慎,不要隨便翻譯,要謹慎使用已有的翻譯,尤其不要隨便和別人壹起使用和傳播錯誤的翻譯,要抵制錯誤的翻譯!
翻譯這個術語時要小心。因為按其原意是指短期的臨時合夥關系,而現在常用來表示“合資、聯營”因此,需要根據上下文等情況判斷翻譯是“短期合夥”還是“聯營”。
4 .管轄權(jurisdiction)除了管轄權、司法權和司法組織的定義外,還有壹個定義,即“管轄地”或“法定管轄區”,意思是有自己的法律體系的地區。壹個國家可能是壹個轄區,比如法國,也可能有很多轄區,比如美國的50個州,每個州都是壹個轄區。“壹國兩制”可以說是“壹國兩制”。
5 .法理學,除了法理學,法理學還有壹個定義,即“先例”,裁決的總稱。律師不總是指律師,也可能指“法學家”或“律師”。國際律師不是“國際律師”,而是研究國際法的“國際法學者”。
6.remedy,這個詞常用在法律文件中,並不是“治療、療法、藥物”的意思。它指的是執行、保護和恢復權利的方法或補救權利受到侵犯的方法,應譯為“補救”或“補救”。具體來說,補救措施包括什麽?主要有損害賠償,也有禁令、強制履行的裁定、法院宣告等。法律文書中的救濟和救濟與補救含義相同,也可譯為“補救”或“救濟”。補救往往被翻譯成“救濟方法”,這種方法比較陳舊,容易被誤解為救災,所以不適合。有人翻譯“賠償”,也是不恰當的,因為賠償是救濟中常見的方式,但不是好的方式。還有壹個常見的表述:用盡當地救濟,這是壹個原則。是指外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首先尋求所在國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只有在所在國所有救濟途徑均已用盡且仍無效果的情況下,才能尋求外交保護或提起國際索賠。因此,翻譯“充分利用當地救濟”是恰當的。有人翻譯為“用盡當地救濟”。恐怕很難理解這個“用盡”是什麽意思。
7 .禁制令,通常翻譯為“強制令”或“禁止令”,並不恰當,因為法院對禁制令包括兩種情況,可以禁止妳做某件事(禁止性介入),也可以命令妳做某件事(強制性介入)。如果翻譯成“禁制令,強制令”,只適用於前壹種情況,不適用於後壹種情況。因此,介入應翻譯為“禁制令”或“法院禁制令”,只有禁止性禁制令才應翻譯為“禁制令”或“法院禁制令”。
8 .作為或不作為。翻譯“作為或不作為”是指行為的兩個方面,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兩者都是行為。例如,壹名鐵路扳道工喝醉了,沒有按時拉道岔,導致了悲慘的撞車事故。事故的原因是扳道工的無知“不作為”。有時,根據上下文,作為或不作為也可以翻譯為“作為或不作為”。
九不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和法律義務,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是法律概念,不是道德概念。有人把這個短語翻譯成“不當行為”或“錯誤行為”,兩者都是“不當”或“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