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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的義務是什麽?

中國大陸現行法律用語不再使用“科技義務”,而通常使用“約定義務”、“設立義務”、“擁有義務”等。在中國大陸的壹些字典中,“課”被解釋為“教訓”的同義詞,“易科”是“教訓”的意思,是指“征稅”或判刑等制裁。“授課義務”是中國臺灣省學者使用的法律術語,與“易科”的用法不同。我國臺灣省立法中“可”的使用在立法中對動賓搭配有具體規定。如中國臺灣省省立法院第61屆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臺灣省統壹法律用語表》中規定,自由刑的刑種使用“處”字,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字合並罰款的,沒有不超過5000元的罰款;“處”字合並罰款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在我國臺灣省的立法規定中,“可”壹般不與“義務”連用作動詞和賓語,主要與具體的處罰措施連用,其用法符合“可”的原意。“課”與義務的搭配,主要是壹種學術習慣,其含義已經超出了原來“課”的範疇,與“免”相對應,如課與免的義務。中國臺灣省學者解釋說,強制教學是“法律所教導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約束”,這是法律所規定的約束。按照這種解釋,“教學義務”的含義類似於中國大陸學者常用的“規定義務”和“設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