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事故也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安全事故的行為。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擴展數據:
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的識別
第壹,本罪與壹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了工程質量標準。區分他們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過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上述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但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據相關施工合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是以法律上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但兩者明顯不同。
犯罪主體不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百度百科-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