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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品回收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

《廢品回收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如下:

1,廢金屬類:廢鐵、廢鋼、廢鋁、廢銅、廢不銹鋼、廢鍋爐、廢汽車和摩托車等廢金屬回收;

2.廢舊電器:回收電子垃圾、廢舊電腦、廢舊電池、電線電纜、廢舊電視、冰箱、洗衣機等家用電器;

3.廢塑料類:回收廢塑料、廢塑料制品、廢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4.廢紙類:各類再生紙、廢報紙、舊書、廢紙箱等。;

5.其他類別:回收廢輪胎、廢玻璃、廢紡織品、廢泡沫和廢橡膠制品。

廢物收集的營業執照如下:

1.先去工商局辦理企業名稱核準;

2、到公安局辦理特種行業營業執照;

3、到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4.去銀行刻章驗資;

5.在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6.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7、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8.開立銀行賬戶;

9、稅務局註冊公司購買發票。

綜上所述,不同廢品回收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可能略有不同。上述經營範圍只是普通,需要根據當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核實。

法律依據: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要求,並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的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工商登記事項,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經營者,除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0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