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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57條

第557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終止:

(a)該債項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

(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第558條?債權債務終止後的義務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559條?債權從屬性在債權債務消滅時同時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560條?債務的清償順序與債務人對同壹債權人承擔的數筆債務的清償順序相同。債務人的付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應當在清償時指定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到期的債務;數筆債務全部到期的,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優先清償;沒有擔保或者擔保額相等的,對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優先受償;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履行期限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第561條?費用、利息和主債務的抵銷順序債務人除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付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壹)與實現債權有關的費用;

(2)興趣;

(3)主債務。

第562條?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