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以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誌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的行為。
限制人身自由可以是非法的(非法拘禁),也可以是合法的(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但肯定是強制性的。強制性主要表現在:
1,不顧他人意願,強行控制他人;
2、使用強制手段,如實施捆綁、拘留、禁閉等。
第二,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行事和思考,不受約束、控制或阻礙,是公民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持行動和思想自主權,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系,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當壹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就不能享受其他的公民權利。
1.人身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又稱行動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或妨礙的權利。人身自由權包括自然人自由控制其外部身體行為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屬於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對人身自由權的侵犯。這是因為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壹旦被非法剝奪或限制,就是對他人行為自由的侵犯。
2.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被稱為決定意誌的自由和意誌自由。在現代社會中,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從事合法的思維活動和觀察社會現象是民事活動的前提,應當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立思考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心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是壹種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侵權人盜用、冒用他人名義,以書信、電報等方式欺騙、愚弄他人,損害他人財產、名譽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司法解釋所描述的情形,屬於以欺詐手段侵犯他人意誌自由權利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欺詐是壹種故意使人陷入錯誤的行為。詐騙罪的成立需要詐騙者有捏造事實的行為,這是壹種故意侵害思想純潔性的行為。所以,只要故意讓被騙者陷入錯誤就可以了。脅迫是指以不正當的目的或手段,故意預示傷害,使人感到可怕的行為。欺詐和脅迫是對自由權的侵犯,而自由權恰恰是精神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