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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正當防衛?

現代刑法理論認為,正當防衛是賦予公民在本應受到法律保護的緊急情況下挺身自衛的合法權利,這本身就意味著對國家刑罰權的補充。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有條件。我國刑法理論對正當防衛行為的構成條件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即特別強調正當防衛行為人主觀上的防衛意識,通過刑法中“錯誤論”的認知錯誤區分正當防衛與假想防衛的構成要件,通過其防衛意識判斷行為的合法性,區分“尋釁滋事”與“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特別強調行為人行使正當防衛行為的時間和方法,以及對抗程度的適當性和恰當性。以“正在進行”(即緊急情況)限制正當防衛的時機,區分“正當防衛”和“不當防衛”(防衛前和防衛後)的構成要件。通過對其方法和程度“大致相當”的判斷,限制其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本案之所以出現上述不同意見,是基於對以下問題的不同理解。第壹,關於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第二,關於無限防衛的範圍。

第壹,準確理解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抓住不法侵害的開端。理論上有兩種觀點。

首先是單壹標準理論。比如開始說(即違法行為的開始是違法行為的“開始”)和進入現場說(即只要違法侵權人進入侵權現場,侵權的危險就已經存在,是違法侵權的開始)。在實踐中被廣泛接受的是啟動理論。

二是雙重標準理論。雙重標準理論采用壹般標準和特殊標準來確定違法行為的開始時間。壹般標準是開始,即開始是不法侵害開始實施的時候,特殊標準是緊急標準,即對於那些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暴力行為,雖然尚未開始實施,但只要在附近,就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的開始,因為其合法權益面臨被不法侵害的緊急危險。如殺人、搶劫、強奸、傷害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嚴重暴力行為,雖未達到從犯罪未遂著手的程度。但由於其對公民人身權利構成的威脅迫在眉睫,也應視為違法行為的開始,可以正當防衛。

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開始,應當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達到已經實施,並且其侵害的客體受到直接威脅的狀態。如果它不采取防禦行動,就會受到侵害。因此,其特征在於,

第壹,不法侵害的客觀方面具有壹定的積極行為,並且已經開始,因此不同於犯罪未遂。

其次,從侵害的程度來看,侵害的對象已經受到了現實的直接威脅,達到了如果沒有防衛措施,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就會受到損害的地步。這個標準可以稱為危險緊急性理論。就本案而言,在打碎了張的眼鏡,碎片割破了張的眼瞼。李用右臂勒住張的脖子,繼續毆打張。當張某得不到自由,即侵害的對象已經受到現實的直接威脅,張某拿出水果刀刺向李某,即如果沒有防衛措施,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會受到損害。因此,本案被告的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要求,即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人身危險正在直接接近。

第二,關於無限防衛的問題。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無限防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或者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關於正當防衛制度的特別規定,即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無限防衛。如何確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暴力犯罪的本質特征和範圍,是適用該法的前提。本文在揭示具體暴力犯罪的範圍時,不是用定義來界定,而是用列舉和歸納的方式。因此,我們必須準確理解謀殺的概念。

謀殺。關於殺人的含義,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出版的《辭海》將殺人解釋為“殺人的行為”;1978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四角號碼新詞典》將謀殺解釋為“殺人或傷人”;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1983將毆打解釋為“毆打或殺人”。筆者認為,殺人包括殺人和傷人,而毆打是壹個總稱,包括殺人和傷人,殺人應該包括毆打這壹部分。人身傷害罪是立法者常用的壹個詞語,它定義了壹個新的犯罪類型概念,具有以下意義和作用:

首先是壹種犯罪類型,屬於可以無限防衛的犯罪類型。

其次,它也是對壹種犯罪類型的本質特征的描述。殺人是壹種殺人、傷人的行為,但並不簡單等同於殺人、傷人罪,或者兩罪相加。是對具有殺人、傷人性質的行為的提醒,即只要含有殺人、傷人性質的犯罪,爆炸等直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都屬於殺人範疇。

第三,用模糊的語言界定了這種嚴重暴力犯罪的界限。它沒有用輕傷害或重傷害來定義它,而是通過賦予它非刑事術語的特定含義來解決正當防衛的範圍。理由如下:第壹,在暴力犯罪中,尤其是在認定重傷罪或輕傷罪時,壹般采用結果論。如果侵權人開始傷害,結果尚未發生,作為防衛人,無法確認其重傷或輕傷,要求只能防衛重傷是不可行的;第二,即使對於其他犯罪行為的判決,辯護人也不是專門的法律工作者。讓他們在緊急情況下運用刑法關於罪名、犯罪構成、犯罪形態的理論進行判斷,在獲得正確結果後再決定是否進行辯護,與建立正當防衛制度的目的並不相符,也是苛求和不可取的。

根據上述關於正當防衛的結論,本案被告人張在行為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無論是殺人、重傷、輕傷)的情況下,采用攻擊行為人的方法,阻止其殺人行為的繼續。壹是應當認為其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應當認定為正在進行,屬於無限防衛的範圍。雖然造成壹人重傷,但也應認為不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