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條件:
申請計量標準考核和開展量值傳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通過計量檢定(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進行校準)。
(2)具備正常工作所需的環境條件。
(三)有合格的保管、維護和使用人員。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執行機構: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應當向上壹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應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考核。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本部門的最高計量標準,應當向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