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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打人的法律責任誰來承擔?

打架,雙方都有責任,第壹種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打架也叫打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對立當事人的主觀自覺行為,其行為表現為暴力傾向,其矛盾發展到極端時以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為目的。無論這種行為的起因和目的是什麽,都是壹種不理智、不文明的行為,嚴重的打架者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因此,應根據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來處理打架事件。

雙方對打架負有責任的原因如下:

1.雙方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需要根據雙方過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壹般來說,先動手打架的壹方有較大的過錯責任。當然,如果是對方先侮辱或者誹謗,情節惡劣,責任另當別論。雙方的具體責任需要法院綜合案情來確定。

2.如果壹方無故毆打另壹方,那麽被毆打方可以采取正當防衛,對另壹方造成的損害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3.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

4.打架是施暴者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毆打行為。行為壹般采用拳打腳踢,或者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

5.打人是壹種犯罪行為,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毆打了他人,無論是否對被侵權人造成了傷害,都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行為、地點和嚴重程度應考慮從輕或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