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為動詞:
1.find基本意思是“找,找”。在做“找”解的時候,是指找到已經存在但以前不知道的東西。在制定“尋找”解決方案時,意味著找到妳要找的東西,知道它的下落,並強調尋找的結果。引申可以解釋為“發現”、“偶然相遇”、“提供”、“試圖得到”、“明知有”。法律中使用術語也可以指“裁決”。
2.find主要用作及物動詞,可帶名詞、代詞、不定式或帶疑問詞的從句作賓語或雙賓語,其間接賓語可轉換成介詞for的賓語,可用於被動結構。
3.find後面還可以接不定式動詞或“(to be+) adj./v-ed/v-ing/prep。-短語“作補語的復合賓語。現在分詞表示動作正在進行中,過去分詞表示動作已經完成,不定式表示看到了動作的全過程。不定式符號to是可有可無的,to是不可省略的,而to是可以省略的。
4.當4.find後接不定式和動名詞作賓語或形容詞和介詞短語作賓語補足語的復合結構時,壹般要采用形式賓語結構。
5.find後接that從句可以表示發現了事實和真相;out之後,可以指故意找壹些很難找到的東西或者問了又問才找到的東西,強調自己付出了壹些努力。
6.find是瞬時動詞,不能用於進行體,也不能與表示壹段時間的狀語連用。
第二,作為名詞:
1.find作為名詞,意為“發現”,指抽象行為。是不可數名詞,也可以解釋為“找東西”,特別是有價值的東西,是可數名詞。
2.find也可以表示“被發現有驚人能力的人”,是可數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