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公辦學校名稱應當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組織形式”三部分組成,並應當反映教育機構類別;公辦學校名稱中“行政區劃”的規定是:經市教育部門批準的,名稱前應冠以“Xi安”或“Xi安xx區(縣)”字樣;經區、縣教育部門(開發區教育部門)批準,名稱前應當冠以“xx區(縣)”或者“Xi xx區(縣)”字樣。
二、民辦學校的名稱由“地名+字號+組織形式”三部分組成。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由“地名+店名+組織形式”三部分組成。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中“地名”的規定是:經市教育部門批準的,可以在名稱前冠以“Xi安”字樣;經區、縣教育部門(開發區教育部門)批準,可以冠以“xx(區、縣)”字樣,但不得出現“市、區、縣”字樣。在Xi安市轄區設立的學校,屬於區、縣教育部門審批的,未經市教育部門許可,不得單獨冠以“Xi安”或“市”字樣;屬於市、區教育部門審批的,未經省教育廳許可,不得使用“陜西”、“省”字樣。
三、學校名稱用字,應避免公私混淆。
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名稱和組織形式應當按照相應的教育層次稱學校、高級中學、初級中學、職業中學或者小學,不得使用大學、學院、書院、民辦學校等超出許可範圍的詞語,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歧義。實施學前三年幼兒教育的學校的組織形式應稱為“幼兒園”。學校名稱中文字的使用要避免私立學校和公立學校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