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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非全日制工作的界定與保護

兼職:與全職不同,是指員工在本職工作之外,還兼任其他工作。非全日制勞動者不僅可以領取本職工作的工資,還可以按照標準領取兼職工作的其他工資,兼職工作是指主業以外的工作。如果他們只做壹種工作,他們被稱為全職。

如果兼職是學生,不受勞動法保護。學生在業余時間兼職,不視為就業,也未與所在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如果兼職是有工作能力的畢業生,並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則受勞動法保護。

我國壹般不實行兼職政策,但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允許職工在完成6-8小時的工作任務後,利用業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允許教師、科技人員、律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從事兼職,並獲得相應報酬。另外,國內的壹些兼職也不適合拿報酬。比如行政人員和教學,教師和行政職務。但是,是否允許,主要應該由妳的用人單位來規定,這也是《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的就業自主權。單位發工資,勞動者應該在工作時間做好本職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十二日。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