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性。養老保險作為壹項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社會政策,在資金籌集、支付和基金資產運營方面具有很強的社會性,無論是管理過程還是具體環節都體現了社會或政府行為。
(2)儲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壹部分是通過個人賬戶預籌的,特別是積累基金,主要是通過個人賬戶預籌,為未來養老金發放而儲蓄。
(3)互助。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要有壹定的統籌,實現社會互助,降低勞動者的養老風險。主要表現為:①資金籌集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並劃出壹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2)基金運作收益,全部納入基金,免交稅費,歸全體投保人所有,不按個人繳費多少分享;(3)除個人繳費儲蓄外,在被保險人死亡的情況下,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未用完部分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養老基金的構成
1,用人單位、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和其他增值收入;
3、基本養老保險費;
4.社會捐贈;
5.財政補貼;
6.依法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法律依據: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和養老基金投資受托人(以下簡稱受托人)應當簽訂信托合同,受托人應當與養老基金受托人(以下簡稱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應當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托投資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
第六條養老基金資產獨立於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機構不得將養老基金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