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行為是合法的,沒有錯。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外出應聘,只能界定員工的行為屬於脫崗或曠工,可以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處罰。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員工的擇業自由。所以,在職期間不放簡歷,不通過其他任何渠道求職,顯然是違背法律的規定和精神的。“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面對壹個好機會,我們應該牢牢抓住,不要錯過。同時,到外面去看壹看,聊聊天,也可以打破現有的固有思維和模式。跳槽可能會給妳的職業生涯帶來轉機。
有了更好的機會,更廣闊的平臺和前景,自然會讓職場人趨之若鶩,更不用說薪資待遇的提升了。每個人都希望遇到壹個欣賞自己的“伯樂”,這會讓陷入瓶頸期的職場人躍躍欲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