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大力反腐,以雷霆之勢橫掃腐敗官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重拳出擊,創造了前所未有的反腐紀錄。在看到反腐敗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是壹場輸不起的鬥爭。形成反腐只是第壹步。實現反腐倡廉,需要長遠的戰略規劃、嚴密的制度體系和完備的法律保障。實踐證明,懲罰是最好的預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黨力量,形成高壓態勢,嚴懲不貸,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懾作用,有效預防腐敗;只有加快建立制度體系,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才能重建政治生態,建設廉潔政治。
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了《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幹準則》和《中國生產者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進行監督。”隨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三省市各級監察委員會在體制機制、制度建設等方面進行嘗試和探索實踐,為全國推廣積累經驗。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從嚴治黨、實現黨內監督和人民監督有機結合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的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全面從嚴治黨,集中有效的反腐敗力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特別是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是加強黨對反腐敗統壹領導的需要,是形成制度化、法律化成果的需要,有利於黨內監督和人民監督的有機結合。
十八大後,黨的反腐體制機制悄然發生變化。下級紀委書記由上級紀委提名考察,在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同時加強了垂直監督,加強了對地方反腐的領導。重大反腐線索必須上報上級紀委,有利於查處腐敗案件。紀檢組實現了全覆蓋。中央派駐的45個紀檢組覆蓋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組部、中宣部、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社會團體等139個單位。巡視制度也不斷完善,探索“三不固定”。組長不固定,考察對象不固定,考察組和考察對象的關系不固定。巡視組長不搞鐵帽子,壹次授權壹個,建立健全組長數據庫。2014年,在完成31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覆蓋的同時,還探索開展了專項巡視。可見,紀檢機關在人事管理、案件查辦程序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實際上在十八大後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同時,對國家機器的監督也提上日程。黨內監督是保持黨永遠健康的有力武器。我們執政時間長了,制度優勢已經充分顯現,但也面臨著風險和挑戰。最大的挑戰是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實現黨的歷史使命,必須解決好自我監督的難題,以黨內監督帶動其他監督,健全完善科學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體系,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毋庸諱言,隨著黨內監督的加強,實現了監督全覆蓋,覆蓋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的黨員;行政監察機關作為政府的壹部分,只負責監督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無法覆蓋政府以外的機構和人員,從而形成“壹條腿長,壹條腿短”的尷尬局面。
為此,必須“完善監督制度,做好監督制度的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壹個根本出發點是“完善國家監察的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加強黨內反腐敗鬥爭的統壹領導,把黨內監督和人民監督結合起來,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確保我們的監督權能夠覆蓋和延伸到所有公職人員,使我們的監督體制和機制更加制度化、規範化。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需要。黨的十八大後,黨中央提出了“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國是壹項重要的戰略舉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依規治黨、依規建黨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證。鄧小平同誌指出:“沒有黨規黨法,國家法律就難以保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不僅要求黨依據憲法和法律治國,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治黨。經過長期的探索和實踐,我們黨形成了壹套層次清晰、運行有效的黨內監督體系,使管黨、治黨、建黨有章可循。
就法治國家監督體系而言,雖然政府內部有行政監察、審計,政府外部有大監察、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檢察院也有專門的反腐敗、反瀆職、預防職務犯罪力量,但這些反腐資源過於分散,難以發揮作用。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可以整合反腐敗資源,形成集中統壹、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系,有利於形成法治下嚴密的監督體系,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沒有實施法治的決心,沒有健全完備的法律體系,沒有實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很難稱之為現代國家。可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最重要的是在治理國家方面形成完整的、成熟的、定型的體系,通過有效的制度實現對國家和社會的治理。說到底就是要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律化。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形成高效權威的國家監察體系,有利於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需要借鑒古今中外的有益經驗,與時俱進,不斷創新。中國的監察制度起源於周朝,興盛於秦漢,完善於隋唐,壹直延續到明清。在幾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監察機構幾經變遷,不僅在名稱上,而且在設置和地位上都有所不同。最早的時候,丞相府和朝廷府合稱為二府。後來又加上太尉,形成了所謂的三院。監察壹詞始於唐代,在具體官銜上變化不大。明清時期改為都察院,職能延續,無論叫建議、監察、都察院。監察官的主要職能是監督數百名官員,即糾正和彈劾數百名官員。他的官職品味不高,但權力很大。所謂“大事審,小事定”。監察範圍涵蓋財政、軍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民俗等。監察法規也非常完善,從漢代的“監察禦史九條”、“批評史六條”,到清代的“朝廷律令”、“都察院規”、“十檢法”。中國現代監察制度是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孫中山先生主張的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考試之外的監督權,就是彈劾、糾正官員,實施監督的權力。這壹思想對我們改革監督體制具有指導意義。北歐等國的議會監察專員制度對我們也有參考價值。域外監督制度表明,無論是采用議會監察專員制度,還是在行政體系中設置監督機關,都通過立法保障了監督權的獨立行使,監督對象覆蓋面廣,明確。比如瑞典的《監察專員法》1810規定,監察的對象包括法官、檢察官、公立學校的教師、公立醫院的醫生和護士以及受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還有各種監督手段。比如埃及的行政監察部門擁有公開或秘密調查、調取卷宗、調查、搜查、逮捕、建議和越級報告等權力,而瑞士則賦予監察機關逮捕、搜查甚至公訴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