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行為者是與國家行為者相對的概念。它由壹定的成員(個人或國家)組成,是具有壹定財力(捐贈或經營利潤),在全球或區域範圍內活動,對全球社會有足夠影響力的組織。通過與國家行為者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非國家行為者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固定居民是壹個國家的基本要素,而非國家行為體不是由定居居民組成的。它們的成員在文化、語言、宗教信仰、種族等問題上可能壹致,也可能不壹致,比如跨國宗教組織、民族分裂主義運動,但它們是由特定利益或共同目標結合在壹起的,比如大多數國際組織、跨國公司、跨國政治運動、國際恐怖活動。
第二,確定的領土是主權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對特定領土及其居民的最高管轄權和管轄權是判斷壹個主權國家的法律依據。另壹方面,非國家行為者則不同。除了爭取獨立的民族解放運動和當今國際社會突出的分裂主義運動,其他非國家行為體的生存和活動都不依賴於某壹特定地區,它們都不是以區域自治為目的的實體。他們的行動跨越了人為的界限,以全球或區域為活動範圍。按照霍爾斯蒂的分類,前者是“領土性非國家行為者”,後者是“非領土性跨國組織”。
第三,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壹個主權國家必須是國際法的主體,即“它享有和承擔國際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通過引入國際主張來維護這些權利。”但是,主權國家是國際法最初的、最重要的主體,但不是唯壹的。根據國際法,壹些非國家行為者具有國際人格,也是國際法上的主體。例如,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聯盟、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等。)不受任何國家權利的管轄,也有能力獨立參與國際活動,直接承擔國際法中的權利和義務;此外,第壹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興起,爭取獨立的民族也被視為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然而,並非所有非國家行為者都是國際法的主體,例如,非政府國際組織(包括國際政黨、國際宗教組織、國際政治運動等。),當代國際社會大部分分裂勢力,跨國公司,國際恐怖組織等。,所有這些都沒有資格作為國際法的主體。值得註意的是,與主權國家行為者相比,壹些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非國家行為者擁有派生和限制的權利。
第四,固定的居民和領土,有效的政治組織和主權的享有,保證了特定的國家能夠繼續存在於國際社會中。即使這個國家發生政治變革和內部沖突,也不會永久阻礙其再次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可能性。非國家行為者則不同,某個特定非國家行為者的生命周期可能很短。以民族解放運動為例。民族解放運動不僅是非國家行為者,也是準國家行為者。其目標是爭取建立壹個獨立和主權的民族國家。這個目標壹旦實現,壹個民族解放運動的存在前提就消失了。國際組織也是如此。當壹個國際組織不能有效履行其應有的職能或受到外部因素的幹擾時,它就有解體的危險。壹戰後成立的國聯,由於自身組織的不完善和二戰的破壞,最終被聯合國取代。另壹個例子是跨國公司。雖然是普遍現象,但特定跨國公司的生存受到市場競爭、經營策略、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制約,因此管理不善的跨國公司被收購或解體的例子比比皆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國公司的排名並不是固定的,大型跨國公司的排名總是不穩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