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是指包括船長在內的船上所有人員。船長、司機、輪機長、工程師等。,必須由持有相應適任證書的人員擔任。從事國際航行船舶的中國船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港務監督機構頒發的海員證和有關證書。船員包括水手。只在(海)貨船或遊輪上工作的人稱為海員,內河運輸船除外。內河承運人只能叫船員。漁船船員與海員無關。在漁船上工作的叫漁船船員或漁民,與海員無關。
海員證由交通運輸部頒發,漁船船員證由漁政監督管理局頒發。他們之間有著巨大的差異。海員壹般在貨輪運輸的船舶上工作,是專業技術人員,需要取得相應的證書才能上船。漁民撒網捕魚,工作內容辛苦。
如何辦理遠洋船員護照;
第壹次需要辦理船員證書(基本安全證書——即四小證復印件,1申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2張2寸白底彩色照片)。不需要任何畢業證,服務本,費用10元。個人改變不了。學校、機構和航運公司可以改變。申請船員證,首先要經過海事局組織的培訓考試,才能申請。如果是申請船員證書和服務簿,可以憑個人身份證到當地海事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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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第五條船員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至少18歲(在船上實習和受訓的至少16歲),初次申請時年齡不超過60歲;
(二)符合船員崗位的健康要求;
(三)接受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還應當經過相應的適任培訓和船員專項培訓,具備相應的船員資格,並具有良好的業績和安全記錄。申請適任證書的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還應當通過海員專業外語考試。
第六條申請船員適任證書,可以向有權簽發相應船員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附具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符合規定條件並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職務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其頒發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和船員服務簿。
第七條船員適任證書應當載明船員適任的航區(線)、船舶類別和等級、職務和有效期。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船員服務簿應當載明船員的姓名、住所、聯系人、聯系方式、履行職責等有關事項。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化的,船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