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輸的證據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原始證據存在明顯差異,其可靠性壹般不如原始證據。但是,訴訟中傳遞的證據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可以提供大量的線索,找到並核實原始證據;在壹些案件中,當原始證據確實難以取得時,對傳入的證據進行核對、核實,也可以作為辦案的重要依據。
該證據不是案件的原始證據,而是通過抄錄、復制、舉報形成的“二手材料”。它是從原始證據衍生出來的證據。
比如物證、書證的復印件,證人講述案件的復印件,視聽資料的復印件等等。證人必須說明他人講述的案情來源。沒有確切來源的道聽途說不能成為證據,也不能成為別人的證據。
堅持以證據事實的來源作為劃分原始證據和外來證據的標準,而不是證據的真實性。判斷證據的真實性之前應該有標準。攝影、錄像、錄音是司法人員在收集證據過程中使用的方法和手段。
證據在辦案中的作用
(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
(2)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3)在無法取得原始證據時,可以用原始證據證明案件的次要事實和情節。
(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