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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潼關、知縣、安福、轉運、禁錮、昌平是什麽時候同時出現的?

宋朝

宋代地方政治制度

道路級機制

宋代實行朝廷、州縣三級政治體制,在朝廷與州之間設置“道”(類似後世的“省”),作為行政監察區和軍區。主要機構有綏靖部(都督)、轉運部(曹)、舉獄部(西安)和舉長平部(倉)。其中,除“帥司”為軍事機構外,其余曹、憲、倉三司均有行政監察職責,統稱“監察司”。此外,還有其他路級機構。

宋初,作為征伐軍隊,壹個運糧員被任命為糧官,同時也是把當地和新征服地區的財物運往朝廷的督軍。後來演變為路級財官,其組織稱為運政署,正副職為運政、副使、判官,押運官稱為高運政。太平、興國六年(981)“詔令轉運使節,檢查官員是否有德”(1),具有巡察官的身份,故轉運使節又稱為“監”。

監禁部(憲法部)的職能和權力原來屬於轉運部。淳化三年(992),有獄官,次年。景德鎮四年(1007),監獄署正式成立,成為路壹級常設司法機構。後來壹度被廢除,並入隸署,也有監管官員的職責,成為“監察署”之壹。主任和副主任逐漸擴大了權力,提及監獄(公務)以及公共安全、軍事裝備、運河和其他事項。

熙寧二年(1069)年底,設置各路,晉升昌平、廣匯倉,主管農田水利、警政,專批官員,成為“監工”之壹。該機構表示,促進昌平部門,行政說,促進昌平業務,是為了敦促國家和縣執行新的法律。元佑元年(1086)廢,少生元年(1094)重修,定制。南宋初,壹度並入刑獄司。

政和元年(111)晉升茶鹽司,南宋紹興五年(1135)合並常平茶鹽司,更名為常平茶鹽司。後來合並後叫做長平茶鹽司。

北宋末年,設立了促進學術事務司,管理州(府)縣學術事務。

浙江、廣南、福建三路,設立舉市輪船公司,以管理這壹路的對外貿易和稅收。南宋時,兩浙路曾壹度棄城海運公司晉升為轉運公司。

北宋陜西道設“溶鹽署”,管理溶鹽生產;還有壹個“提銷鹽溶液公司”,管理鹽溶液專賣事務。

政府、州、軍隊和監獄

府、州、軍、獄是朝廷直屬的壹級地方機構。

開封府,都城設在殷,由太子侍奉;邵音雖然被任命了,但是沒有被任命。作為主要官員的其他官員稱之為“政務知情權”,簡稱“政務知情權”。陪都西京洛陽府、南京應天府府、北京大明府,尹、少尹均設而未任。頭領說他們知道洛陽府等地的情況。,稱為知府,他們都留了下來。崇寧三年(1104),廢除“開府知情權”,任命壹個牧羊人,尹、邵尹。太子即位時稱為牧,將官稱為尹、少尹。南宋都城臨安府被稱為“走在府中”,長官說他對臨安府有所了解,和普通衙門壹樣。這個任命的太子叫尹,還有壹個叫的小尹。

宋初,各州督撫為刺史官,無節度使的州,以及新征服的地區,首先“指派朝臣守郡,以知軍務,軍稱兵,州稱民政”。不久,秘書處成為武官的正式頭銜,州長稱其為“周知軍事”或簡稱“周知”。如果妳還派壹個二級以上、有中書、樞密院、國徽的軍官(軍銜軍官)到某個政府或州,就判到某個政府或州。

政府和州政府還設置了壹名法官為副庭長。在新平定地區首先設置了總判,規定“偽命官為知府者,令其傳判或判官、錄事壹壹參軍,本州壹切事務實行同簽”(1),並監督其進行政事。日後,當陳武被任命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時,他也發出了壹般的判決。後來演變為州政府副長官,州政府派出兩名甚至三名成員。壹般州和政府只派壹個成員,小州不派。在這個小州,如果陳武擔任治安官,他也派壹名法官。在偏遠地區,法官也是治安法官。

州級部隊設在軍事要地,州級督軍設在礦區所在的縣。通常,他們只管理壹兩個縣。雖然和政府、國家是壹個級別,但地位較低。長官叫知軍知督,通常沒有副長官。

縣、軍隊、監獄和司令官部

在縣級政權的建立上,除北宋時直屬朝廷的三泉縣(今陜西略陽西南)外,各縣均屬州、府和州級軍、監。通常任命北京、朝鮮官員為郡守稱為“縣令事”,任命“候選人”為郡守稱為縣令。還有相當的縣壹級軍官督軍,其理由和軍官與州壹級軍官督軍相同。縣級“武官”常守縣名,故設軍事使節,擔任縣令。

縣級政權也有程、總簿記、尉,小縣只有壹兩個,也有事務無職。有的不設大官人,由縣丞、主簿、縣尉擔任。

個別縣級政權稱為“都督”而非“縣、軍、獄”,只設縣都督,與實際任命縣都督擔任縣令的情況不同。如永泰縣廢棄為鎮,隸屬鹽亭縣(今四川),西寧於10年(1077)獨立。設立壹個“衛司”管轄原永泰郡,稱為“永泰衛司”,只設壹個郡督察,負責六部案、倉庫、監獄等事務,後改名為安泰衛司。紹興三十壹年(1161),升格為安泰郡(今四川鹽亭東北)。

宋代的政治制度處於隋唐三省制向元代壹省制的過渡時期。北宋初期,“中書門下”(衙門)實際上取代了中書門下、尚書省,行政效率很高。由於當時官名職分造成的混亂,以及新設政治機構大小不壹造成的權責失衡,元豐進行了改革,恢復為三省六部。六部復辟協調了朝中關系,金元明清相繼,顯示出適應封建經濟基礎的生命力。然而,三省制的恢復很快暴露了其行政效率低下和緩慢的弱點。雖經多次改進,但其形式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壹個行政效率高的中央集權法院。南宋時,中書、門下兩省合並為壹省,宰相、朝政、樞密院合署辦公,三省、樞密院實際上只設辦事機構,奠定了元朝只有中書省(或尚書省)的壹省制。道級機構是元代行省的雛形,宋代的許多制度和官銜為後人所采用,都是五代兩宋政治制度隨社會歷史發展而發展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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