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規範:根據會計基礎工作第五十二條規定,零、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萬、億等漢字均用正楷或行書書寫,不允許使用零、壹、二、三、四。
擴展數據
大寫金額數前未印貨幣名稱的,應加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貨幣數之間不得有空格。
用文字表示的金額數達到元或角的,應在“元”或“角”後寫“整”或“正”;數量用文字表示,數字被分割,分割後不寫“整體”或“正”。
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字中漢字量應寫“零”;當阿拉伯數字中間有幾個零時,用文字表示的漢字量只能寫壹個零;當阿拉伯數字的位數是“0”,或者數字中間有幾個“0”,位數也是“0”但角度不是“0”時,文字中的漢字量只能寫壹個“零”或不寫。
參考百度百科-會計基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