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翻譯的標準,目的論使用充分性而不是對等性作為評價翻譯的標準。在目的論的框架下,充分性是指譯文要符合翻譯目的的要求,“在翻譯過程中,根據目標選擇符號以達到翻譯目的”。這是壹個與翻譯行為相關的動態概念。對等是指譯文和原文來自不同的文化語境,但實現相似的交際功能。對等只是充分性的壹種表現,是描述翻譯結果的壹個靜態概念。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知道連貫和忠誠的原則並不是普遍適用的。在翻譯過程中,我們應該以目的原則和忠實原則為指導,以恰當性作為評價譯文的標準。
與傳統的“對等觀”不同,德國功能目的論關註的不是譯文是否與原文對等,而是譯者根據譯文的預期功能和翻譯過程中的各種語境因素選擇最佳處理方法。也就是說,譯者的翻譯策略必須由譯文的預期目的或功能決定,這就是所謂的“目的論法則”。該理論在註重譯文功能的同時,也強調譯文在目的語環境中的可讀性,即“連貫規則”和譯文與原文之間的語際連貫,即“忠實原則”,但後兩者必須服從目的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