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為實現成員同意,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社會組織包括:人民團體(如工會、婦聯、工商聯等。)、社會福利組織(如中國福利會、殘疾人基金會等。)、文藝工作者團體(如文藝工作者協會、戲劇工作者協會、藝術家協會等。)、學術研究團體(如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經濟學會等。),以及宗教團體(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協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