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工廠的區別
企業與公司的區別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定義為從事生產、運輸、貿易等經濟活動的部門,如工廠、礦山、鐵路、公司等。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從上面的解釋和法律可以看出:第壹,企業是壹個社會組織(也就是壹個部門,但“部門”這個詞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有些過時);其次,企業從事的是經濟活動,即能向社會提供服務或產品;最後,企業的目的是獲取收入,也就是獲取利潤。《現代漢語詞典》對公司的定義是,從事產品生產、商品流通或某些建築事業的工商組織。2005年6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有這樣的描述:“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見,通常使用“公司”壹詞時,其含義是比較寬泛的。我們經常把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稱為公司,但在法律條文中,公司僅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的法律含義,以下定義可能更為恰當:依法成立,以營利為目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生產或服務業務的社會組織。從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企業的含義比公司更廣,公司是企業的壹種形式。根據出資形式和責任的不同,企業可以分為公司、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等。在要求不嚴格的場合,公司有時被稱為企業。根據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企業可分為外商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再來看獨資、合夥、公司這些概念,都是法律上的歧視。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由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我們通常所說的個體戶就屬於這種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有些專利代理機構是以合夥制的形式成立的。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壹般來說,較大的企業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的。在這裏,我想解釋壹下企業法人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稱為企業法人,企業法人資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認定。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是法人,上面說的獨資和合夥都不是法人,因為沒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法律權利和義務。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法人與其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企業法人強調法人,法人是社會組織,法人代表是自然人。比如有人說某企業法人是張三,這是不對的。是法定代表人,不是企業法人。我們來了解壹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最新公司法允許的公司形式)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壹是法律地位不同,對應的出資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的責任不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規範、限制和規範,屬於企業法人的有限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這裏值得註意的是公司出臺的壹條法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風險更大。前面已經提到了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個人獨資企業不是企業法人,不能成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因此,涉及法律問題時,責任應由企業投資者承擔。第二,設立的法定條件不同,區別在於出資額、出資方式、登記程序。這裏只說投資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萬元,個人獨資企業註冊資本無最低限額。第三,企業的稅收不壹樣。由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所以會分別征稅,對公司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不是對立的法律主體,所以不征稅,但對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了,合夥企業類似於個人獨資企業,只對企業的合夥人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對企業本身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四,其他差異,包括內部治理結構、對投資者的限制以及解散和清算的程序等,可以通過閱讀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比較。創業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企業形式,包括投資額度、稅收、風險責任等。比如剛開始資金少,可以註冊成個人企業,等資金充足了可以重新註冊成公司。如果想少繳稅,最好采用個體企業的形式。如果不想承擔企業倒閉帶來的風險,不如註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