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穢】【淫穢】如:不雅(不雅、侮辱);骯臟(卑鄙)
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手段實施的淫穢行為。對未成年的青少年進行性騷擾,即使對象不清楚自己的意圖,也沒有不服從甚至不服從,也可以認定為猥褻。對猥褻行為的判定,和社會習俗有很大關系。性行為的道德標準和暴露程度是由不同社會的性文化主流決定的。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輯本段】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概念和構成,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體是婦女的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和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女性身體運動不受非法幹涉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女性享有的支配自己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的壹種人格權。她們私人領域的不可侵犯性(包括身體不被窺視和猥褻)是她們的重要權力,所謂名譽權,是女性就自身屬性和特點而言所享有的儀式價值。強行猥褻婦女,即使是非法幹涉了婦女的身體行為,同時也侵犯了其私人領域,侵犯了婦女的身體自由和隱私權,侮辱了婦女,損害了婦女的名譽權。
2.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具有違背婦女意誌的本質特征。違背女性意願,即缺乏女性的真正同意。如果女方同意了行為人的猥褻行為,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不能成立。女性認同施暴者實施的各種猥褻、猥褻行為,如果用猥褻語言調情,自然不是侮辱女性。
其次,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
所謂暴力,是指使用毆打、捆綁、塞住嘴巴、掐脖子、按下等暴力方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女性無法反抗的。所謂脅迫,是指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對受害婦女進行精神脅迫,使婦女無法反抗。比如威脅殺人、傷害、暴露隱私、破壞私人名譽、傷害親屬等。:利用收養關系、從屬關系、地位權力,將受害婦女置於孤立環境中劫持人質。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脅迫之外,使女性無法反抗,也不知道如何反抗的其他手段。比如利用封建迷信恐嚇、行騙或者利用婦女生病、睡覺實施猥褻行為;利用酒精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猥褻婦女的;利用或者假醫療手段猥褻婦女等等。
所謂淫穢,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手段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男女之間,但只有猥褻婦女和兒童才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在這壹條中,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犯罪。所謂猥褻婦女,是指觸摸、舔、吸、吻、摟抱、手淫婦女的行為。()
所謂侮辱婦女,是指以淫穢的動作或者淫穢的語言猥褻婦女的行為。比如偷女人的辮子和衣服:追截女人:往女人身上潑腐蝕性物質,塗抹汙垢等。,原刑法第160條規定侮辱婦女是犯罪。該條雖未規定情節惡劣,但侮辱婦女者,明顯情節輕微,無傷大雅,不能認定為犯罪。比如偶爾追逐、攔截婦女,經教育後有悔改表現,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侮辱女性的行為和調戲女性很像。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猥褻婦女壹般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侮辱婦女壹般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猥褻婦女,必須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才能構成犯罪,但侮辱婦女則沒有這種限制。
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4.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主觀上具有故意,通常表現為有刺激或滿足行為人或第二人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制奸淫的目的。【編輯本段】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認定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壹般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界限。
首先,要區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與非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本法只處罰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非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不能視為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該條雖未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構成中“情節嚴重”的要件,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2.用女性不可抗拒的狀態來刻畫猥褻行為。
強制猥褻婦女壹般采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即精神脅迫,使婦女無力反抗。那麽,是否可以利用女性重病、醉酒、深度睡眠、昏迷等情況實施猥褻行為。被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的行為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誌的,其猥褻手段可以視為“暴力”、“脅迫”之外的“其他手段”,應當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3.利用職權、教養、從屬關系強制猥褻婦女罪如何認定?
在我們看來,證明強制猥褻婦女罪的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特定關系對婦女進行了恐嚇。這與強奸罪認定中利用特定關系強奸與基於相互利用的通奸的區分是壹樣的。在認定強制猥褻罪時,不能將受教育關系、隸屬關系、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視為強制猥褻。如果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相互利用而容忍行為人的猥褻行為,則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4.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婦女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非常相似,兩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不同的是(1)對象的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壹般是針對不特定的婦女;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2)目的和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的侮辱行為壹般是出於尋釁滋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侮辱罪中對婦女的侮辱,壹般是出於個人的怨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低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編輯本段】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處罰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公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眾”壹般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場所”、“公共”。請參閱本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