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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的不平等條約是漢奸嗎?

“不平等條約”不等於“賣國”。在中學歷史教學中,有很多歷史概念需要老師講解清楚,比如最惠國待遇、領事裁判權等。盡管如此,壹些看似普通的概念,如“不平等條約”、“賣國條約”,在教學中卻最容易被忽略。我們經常會不經意地用“賣國條約”來指代“不平等條約”,但其實兩者並不能劃等號。

慈海解釋說,“賣國”就是“勾結、投靠外國侵略者,出賣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現代漢語詞典》認為,“賣國”就是為了私利而投靠敵人,出賣祖國和人民的利益。“平等”是指“人們在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壹般是指地位平等”。由此可見,只有勾結外國侵略者謀取私利,積極出賣國家主權和民族利益而簽訂的條約才算賣國條約,而壹般因戰敗等原因被迫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與“賣國”無關。在中國近代史上,中英《南京條約》和中日《馬關條約》充其量只能稱為“喪權辱國”。比如袁世凱為了獲得日本對其稱帝的支持而簽署的“二十壹條”,就是漢奸。李鴻章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簽訂的中俄密約,收受賄賂,出賣國家的鐵路建設權,也應該屬於這壹類。

可見,“不平等條約”應區別對待,不能壹概而論為“賣國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