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判斷標準
從65438年到0968年,哈佛醫學院特設委員會重新解釋了腦死亡的概念,並制定了第壹個判定腦死亡的標準: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沒有自主呼吸;腦幹反射消失;腦電圖活動消失(電休息)。凡符合上述標準,並在24 ~ 72小時內重復試驗,結果無變化者,可宣布死亡。
2.中國的判斷標準
腦死亡的臨床診斷依據包括:深度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腦幹反射消失。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並明確昏迷原因,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擴展數據?
腦死亡的概念起源於法國。65438-0959年,法國學者在第23屆國際神經學會上首次提出“昏迷過度”的概念,並開始使用腦死亡壹詞。目前,“腦死亡”的概念已經被世界醫學界廣泛接受。全球約有100個國家和地區對腦死亡進行了立法,承認被診斷為腦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其社會功能終止。
腦死亡立法不僅是為了器官移植,也有利於維護死者的尊嚴,體現人類在生命意義和自我價值觀念上的進步,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表現,也可以大大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
國際上判定腦死亡的臨床標準已經非常明確,我國早在15年前也有臨床標準。腦死亡已經被科學證明是不可逆的死亡。腦死亡後沒有自主呼吸,搶救腦死亡沒有意義。腦死亡的人不僅增加了患者家庭的經濟負擔,也消耗了有限的醫療資源。
百度百科-腦死亡
人民網-全國人大代表陳靜瑜:建議加快腦死亡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