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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舉證責任倒置?謝謝妳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壹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對方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對某壹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而對某壹原因不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不能證明這壹點,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在壹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是該原則的例外。

舉證責任倒置是大陸法系的壹個概念。在英美法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逐案決定的,而不是壹般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所以功課原則——舉證責任倒置也不例外。早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德國學者為了糾正法律要件分類理論的缺陷,提出了舉證責任倒置理論。之所以在此時提出舉證責任倒置理論,是因為隨著社會現代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壹些新的侵權訴訟案件,如公害、產品責任、醫療事故等。如果這些新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仍然堅持法律要件的分類理論,必然會出現對原告不公平的現象,實際上否定了受害人在此類侵權訴訟糾紛中的司法救濟權利。由此,羅森博格在20世紀初發明的“法律要求分類”阻礙了其在新時代、新需求下的應用,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為了克服這壹弊端,學術界提出了修正的法律要件分類理論,即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以近代法律要素分類為基礎的。法律要素的分類被稱為分配舉證責任歸屬的基本規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要素分類理論成為了“規範理論”。只有當證明責任的負擔不能按照法律要素的分類來正確實施時,證明責任倒置規則才有發揮其作用的空間和必要性。因此,舉證責任倒置是基於理論邏輯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沒有這個總的原則,就談不上舉證責任倒置。自古羅馬法以來,在方法論上有三種舉證責任分配規範:1,舉證責任的歸屬由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決定,規定“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如果被告提出積極的辯護事實,他就成了原告。”2.舉證責任的歸屬由案件事實本身的性質決定,認為“主張積極事實或外部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或內部事實的當事人不承擔舉證責任”。3.以實質事實的法律效力為標準,筆者認為“主張權利的壹方應當對權利發生規範的實質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主張權利的壹方應當對權利受阻規範、權利限制規範和權利消滅規範的實質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前面提到的大陸法系國家至今流行的“法律要件分類說”。從歷史上看,舉證責任倒置是以法律要件理論為基礎的,這是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是例外。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絕對不是指案件的所有事實都被“倒置”並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而只是指特定案件中的壹些重要事實被倒置並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壹般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只存在於侵權領域。在普通侵權案件中,如果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被法院判決滿足,必須同時主張和證明以下四個要件:1,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2.原告遭受損害;3.侵權的原因事實與結果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被告主觀上有過錯,原告對這四個要件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如果原告提起的訴訟屬於特殊侵權案件,可以適當減少原告需要證明的要件和事實,將壹些本應由原告證明的要件和事實倒推給被告。但是,無論侵權案件多麽特殊,立法者都不可能規定所有的要素和事實都要倒向被告。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倒置的事實只能是侵權案件要素體系中的壹部分事實。比如在建築責任事故案件中,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倒置,只是被告的主觀過錯。原告無需證明被告在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相反,被告應當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當然,有多少事實要素被倒置,哪些事實要素被倒置,在不同的侵權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現,壹般由立法者在立法中予以明確,在特殊情況下由法官根據公平合理原則確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74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被告對原告否認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通常包括上述四個要件,被告否認這四個要件,舉證責任倒置。之所以稱舉證責任為“倒置”,是因為對特定要件的舉證責任不僅在主體上發生了變化,而且在舉證責任所指向的對象即證明對象上也發生了變化。“倒置”情況下的舉證對象與“正立”情況下的舉證對象,在事實本身的性質上恰恰是相反的關系。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區別在於,對方當事人對顛倒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裏的對應方是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規則來確定的。比如,根據壹般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應對某壹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在舉證責任倒置的作用下,被告將對相反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倒置的訴訟杠桿調節下,不僅證明對象發生了性質上的逆轉,而且責任主體的位置也在空間上發生了變化。這裏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舉證責任倒置不僅指從原告到被告的倒置,也指從被告到原告的倒置。事實上,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和原告都按照壹定的標準承擔各自的舉證責任。比如壹般侵權案件,原告要證明構成侵權責任的必備事實,被告要證明不可抗力、法律授權、緊急避險等免責事實。被告所承擔的這些事項的舉證責任,是按照壹般的舉證責任原則來分配的,而不是由原告來承擔。也就是說,這種倒置實際上只是形式上的。還是要符合壹般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接下來的侵權訴訟中,如果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這些侵權訴訟包括:

(1)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發的專利訴訟;

(二)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的侵權訴訟;

(三)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五)因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

(六)依照有關法律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案件。

無論是司法解釋還是國內理論解釋,都將這壹規定視為舉證責任倒置。

適用情況:(1)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等倒塌、脫落並對人造成損害的;醫療糾紛引發的訴訟。(2)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環境汙染等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給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3)難以收集證據和證明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危險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4)對方當事人妨礙舉證的訴訟。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舉證責任倒置不適用於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和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1.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發的專利侵權訴訟。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4.對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5.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6.因缺陷產品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對法律規定的免責承擔舉證責任;7.在* * *因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8.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造成的損害適用無過錯原則,原告還需要證明損害事實、行為和因果關系。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證明免責條件,是誰主張,誰舉證的結果。飼養動物造成的損害也適用無過錯原則,原告需要證明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以及造成損害的動物是由被告飼養或管理的。也沒有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的證明免責條件也是誰主張誰舉證的結果,而不是舉證責任倒置的體現。另外,不僅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也是舉證責任倒置。比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需要證明自己財產來源的合法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書的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在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有兩種:壹種是特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主要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即下列侵權訴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壹)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 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和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五)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6)因缺陷產品引起的侵權訴訟,對於法律規定的免責,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7)在* * *因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八)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現在舉證責任應該由患者承擔。)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條,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