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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政治制度中的官制

宋朝的幹部從壹級到九級(這個朝代好像是25級)分為18級。我們可以從楊家將、水滸、仲晶越川等地關註壹些官職的設置。正壹品有以下官員:太師、太傅、太保、宰相、少師、少府、少保、太子。

宋代在宮城設置中書門,是中央部總督府和副丞相們集體處理政務的最高權力機構,或稱政事廳。北宋初期,中書門下的官員說,這是與中書門講和的事。為了分散總理的權力,增設了副總理參與政務。宋神宗趙專元豐官制改革,廢中書署,職權分門樞、中書、尚書三省,由尚書左右仆射同時兼中書侍郎為丞相,後設門樞、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副丞相。宋徽宗是,蔡京為丞相,自稱太師,總掌管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事務,改尚書左右仆從為太宰少宰為丞相。南宋時,左右仆射為左右丞相,以參政為副部長。宋哲宗在位時,確立平章兵馬重要或與平章兵馬處於同等地位,以此為“資政、主德”,排名在丞相之上,隔幾天壹次,直到朝日入都。在宋寧宗,韓倜被任命為“平章軍國務”,三天壹次,丞相停手印。南宋末年,賈似道大權在握,他被任命為“軍務要員”。實際上,左右總理都被貶到了類似副總理的位置。

樞密院設立於宋代,是負責國家軍事和政治事務的最高機構。樞密院和中書門與張聞、吳大全相對,被稱為東西“兩院”。其首席官員被稱為議會特使或樞密院官員,而副首席官員被稱為議會助理或樞密院官員。

掌管財政的最高機構,北宋初期稱為“三司”,即鹽鐵司、支司、戶司。其主官稱為三秘,即所謂“相計”。宋神宗改革官制,取消三司,將三司的大部分職權劃歸住建部。南宋時增設總領事館,為幾支或壹支軍隊提供錢糧,參與軍政。其大副稱“某道財帛、錢糧為軍馬之總經理”,簡稱總經理。

北宋初期,宰相掌管民政,唐使掌管軍政,三秘掌管財政。宋神宗官制改革後,首相實際上掌管了財政。南宋時,宰相還兼任唐朝使節,掌管軍政。這樣,宰相又壹次掌握了民政、財政和軍政大權。

負責監察的機構是禦史臺,其長官叫禦史中丞,副長官叫禦史,負責糾察百官,維護法紀。臺灣官員有彈劾權,可以說事,可以評論國事,可以彈劾官員,也可以允許“新聞”討論事情。專門管理訓誡和諷刺的機構是訓誡協會。宋仁宗·趙真開始建立壹個獨立的醫院,他的主任說他了解這家醫院,或者向左右兩邊的醫生提出建議。任何政務的缺失,官員的失職,各級政務的違規,都是可以糾正的。臺諫官員都以彈劾為己任,職權相差不大,導致後世臺諫合流。

為皇帝起草朝廷使用的詔令、赦免令、國書、文書的機構是翰林學士院,下設翰林學士院、翰林學士院、知學君子堂。學士翰林,連同中國書法家或知止專利,分為“內部系統”和“外部系統”,統稱為“兩個系統”。學士翰林等人也為皇帝服務,充當顧問。

宋初最高司法機構是大理寺和刑部。在宋太宗的趙光義,有壹個“審判法庭”,其首席說,他知道審判法庭的事務,他的官員有詳細的討論官員。各地打來的案子,都是先由大理寺定案,報審判庭審核,寫好草稿,提交中書。宋神宗改革官制,審判法庭並入刑部。

有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三省六部,還有官、戶、禮、兵、刑、工六部。北宋初期,很少任命三省名譽知事,任命壹名官員,審判本省事務。在《尚書省》所轄的六部中,也指派了壹兩個官員來審判本部門的事務,不分職務,還設立了壹些新的機構來劃分各部門的大部分職權。比如,科舉考試院作為吏部的權限審查北京王朝的官員,太常院和禮儀院作為禮部的權限,三司作為戶部和工部的權限,科舉考試官作為刑部的權限審查大理寺的案件。直到宋神宗改革官制,以三省取代中書門,六部各設尚書、侍郎,主管本部門事務,三省六部才行使相應的職權。

宋代地方政府機構實行州(府、軍、監)縣兩級制(見府、州、軍、監)。沿襲宋初唐制,全國分十余路。在宋太宗,它被轉移到道路上,這是朝廷的管轄範圍,高於州縣(見宋代的道路系統)。宋神宗元豐八年(1085)分為二十三路。北宋前期,各路都設有交通使和部分監獄,有的路還經常設有和平使,各有官職處理事務。綏靖部,俗稱“帥司”,兼任最重要的路州總督,掌管沿途軍政,以及民政、司法、財政。轉運司俗稱“曹司”,主管所轄各縣的水陸轉運和財政稅務,還主管司法和民政。提到刑獄司,俗稱“憲司”,壹路主管司法和財政。在宋神宗,升常平,俗稱倉司,主管常平、義倉、免役、石驛、方場、杜鶴、水利。南宋時,它與促進茶鹽公司合並,以增加對茶鹽的管理。此外還有提窖、冶煉、茶馬、城船等司,曹、倉、憲等司統稱為監。監察署號稱“臺外”,有監察的職能,權力相當重。

各州(政府、軍隊、監獄)直屬朝廷,朝廷任命北京、朝鮮官員管理州縣事務,即“知壹州軍州之事”,即知州可以直接向朝廷報告,用文人較多,變動頻繁。在周知以外,設置“審判某州軍務”和領導國家事務,處理兵、民、錢、帳、稅、獄訟等事務。,文本與周知共同簽署。其官員是曹參軍,其中包括辦事員,辦事員,法官和經理。辦事員參軍掌管國家公務,糾察曹吉的違規行為;我們家戶參軍負責戶籍、納稅服務、倉庫驗收;司法參軍負責議法量刑;經理加入了軍隊,負責審訊監獄程序。此外還有節書記、法官、官等幕官,以及國學教授。

每個縣都有知府或縣令,還有丞、主簿、尉等。宋初,郡事定,為壹縣之長。後來京朝官員常稱為縣令事,選宰郡縣者為縣令。知府或縣令掌管壹縣的民政、司法、財政,若有駐軍,也由軍事力量監管或扣留。在宋仁宗建立之初,郡是為了選拔候選人來填補這個職位。之後京朝官員灌仙城,稱為知仙城。程是這個縣的副縣長。主簿主管縣出納公務,取消主簿。尉職在主簿之下,俸祿相同。他負責閱弓手,維持治安,後來又奉命巡邏,捉私茶鹽礬。

宋代官、職、差是分開的(見官、職、差)。宋初官階由唐代三省六部官名組合而成,僅用於確定官階、俸祿、衣冠、令位,故又稱“秩官”或“寄寓官”。宋神宗改革官制時,文官(京官)定在第25級,宋徽宗則增加到第37級(包括候選人),武官也定在第52級。派遣是指官員實際擔任的職務,即“事業官員”。

趙文博物館、歷史博物館、集賢書院、秘閣等名稱。“大學”、“學士”和“智代”都是授予高級官員的崇高頭銜。官、職、派分離導致了大量冗員的出現。

宋代還將文官按官階分為“州郡官”、“京官”、“朝官”三類。縣官壹職,又稱候選選拔,是低級公務員的總稱。司書上有兩個官職,壹個低級官職,壹個官記,壹個判官,四等七階。在宋徽宗,它被改為七個訂單:從直廊到狄公廊。關菁是比候選人級別略高、不經常參與其中的低級公務員的總稱。他的護衛官有五等令,成五郎去傳教郎。宋神宗的官制改革取消了京官的頭銜,改為“城武郎以上”。升至朝廷,是對能出席朝會和宴會的中上層文官的統稱,其護衛官有二十五令,如同知郎至開福伊通三司。考生經考試合格並有壹定數量的主推薦考生,達到壹定的考試次數(壹年為壹次考試)即可晉升京朝官。在北京和朝鮮,選壹個人升官,是每個官員仕途上的大事。武官也按官階分為使節、秘書、橫綱。此外,我們的時間已經延伸到秘書處,秘書處實際上已經成為另壹個官方級別。

到了宋代,還保留了前代的壹些附加官銜,如三界、騎士、食邑、功臣、校對員等,都成為了榮譽稱號。爵有郡王、嗣王、郡王到郡縣、開國公子、開國元勛* * *十二級。只要官方資金和資質合格,全國男性以上的,給200多戶到10000戶的美食城;並且官方資格通過,給了100多戶到1000多戶的糧食。每份食物封到壹戶,每天收費25條,隨當月工資壹並收取。有十二位功臣,分別是上谷州尉、朱郭至雲起尉和吳起尉。校對員十九人,如太師、太尉、太傅、太保、司徒等。文官被任命為唐使,都帶了校對員邱和太傅。

北宋初期,官品沿襲唐制,文官有* * *九品,包括正、從、自正,分為上、下* * *三十品。但是,官品和官職是不相稱的。宋神宗的官制改革,名正言順,責權利分明,降低了官品的等級,改為九品十八品。

朝廷為各級官員制定了磨(考核功過)、遷、賠等法律。宋初廢除了按年移動的制度。在宋太宗,有兩個法庭,即主考法庭和考官法庭,負責對京朝官員和各州縣官員的考試。宋代宗申官制改革,設置了寫作、考官、派遣四個官制部門。宋真宗趙恒世還規定,文官(京朝官員)任職三年,軍政大臣四年升壹次職(後改為五年),幕職縣官改為京朝官員時也要磨壹磨。此後,為了減少冗員,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如延長偵察年限,規定動調辦法,限制每年轉官的人員數量,增加主管人數等。打磨有很多標準。用養官、勸農桑、加大開荒力度等“七件事”考核監察部門。“四德”如節操、清廉、公平、勤勉,“獄訟無不義,敦請司不擾,為最要處理之事;種田種桑和興修水利是勸課的最佳途徑;篩除盜賊,民得安身之所,扶危濟困,不可妄動,考核州縣督撫為最“三最”。考核分為三個等級,七項中有五項列為優秀,三項為中等,不足兩項為劣。朝廷根據官員的業績考核決定升遷。其中,宰制、侍從、清代文官、科舉優先,可以越過資本晉升,其余只能由資本調任官員。有軍功的武官,從武乙郎到以上,每升壹個官就要調兩個官。遇有郊祀或明祀,皇帝生日,及其官職任命,中上官員也可補其親屬、賓客官銜或送之。比如《清源法》中記載,遇有大禮,丞相可補十余人,執政官可補八人,節度使可補六人。

宋代中上官員待遇優厚,包括薪水、專業領域、追悼、賞賜等。俸祿分為正俸、補俸、俸祿、粟、衣(春夏之衣、冬之棉)、人(侍從)之衣、食、茶、酒、廚料、柴、草。北宋初期,宰相、使者每月俸祿300元(每石米約6700元至1000元),魯肅100元,春夏衣服40匹,冬衣60匹,衣食70人,每月俸祿1200捆,每年木炭1600秤,鹽七石。待遇最低的是內務府的官員,如應、唐、傅州等,月薪只有三百,而“入內黃門”的魯肅也不過是個石頭。宋神宗對官制進行了改革,分別設置了職官和職官,職官的俸祿由職官決定,稱為“俸祿”。在北京,職業官員被支付“職業錢”,從帝國歷史上的程,在開封府尹到,每月從100到14不等。北京的壹些職業官員除了預期的錢之外,還在其他工作上花錢。其中還照顧了秩官的級別,薪資略有增減。壹般這些工資都是壹半現金壹半折扣發放,很多官員還可以提取公款(大臣錢)。外國地方官員也被分配到職業領域,從30到40公頃到120公頃不等。在宋神宗之後,壹些已經卸任或即將卸任的官員也被授予或邀請擔任殿官、寺官等職,並冠以“祠祿”的稱號。此外,朝廷的各種臨時性賞賜也成為官員的另壹項重要經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