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大陸法確立的現代民法模式主要表現為:壹是抽象人格。現代民法只是對民事主體做了非常抽象的規定,即規定民事主體是“人”。它是壹個高度抽象的規定,適用於所有人,不分民族、年齡、性別、職業。當時,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特定類型的工人、消費者、大企業、中小企業等。,在民法典中被抽象為“人”的法律人格。“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當然是指有血有肉、有理智有感情的人類,但這是壹個抽象的概念,它抽象了每個人的壹切具體情況,如男女老少、貧富、文化程度、政治地位、經濟實力的差異,以及雇主或雇員、生產者或消費者等。,只留下壹個抽象的符號“自然人”。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權利能力完全平等。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組織也是如此。生產企業、商業企業、金融企業、大企業、小企業的區別,以及不從事生產經營的組織,如各種學會、協會、學校、醫院、慈善機構等。,被抽象為具有法律資格的“法人”。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被認為與自然人相同,但對於公益性法人和營利性法人,只有法律人格的取得不同。這樣,社會生活中多樣的民事主體就簡單化了,高度統壹了。第二,產權的絕對保護。私有制是現代社會的基礎,民法典規定的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物權制度使私有制合法化,這是現代法律的輝煌成就。這種財產權,被視為絕對權利,具有可以對抗所有人的絕對性,在法律上被給予絕對保護。如果這塊土地是屬於某個人的,他不僅可以控制地表用於耕種或建築,還可以控制上至天空下至地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第三,私法自治。在民事生活領域,取得權利、承擔義務和實施壹切民事行為,完全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不受國家或他人的幹涉。這就是私法自治,是現代民法的根本原則。私法自治是維護市場自由競爭的法律原則。作為私法自治原則的從屬原則,還有契約自由、意誌自由和組織自由。其中,契約自由原則最為重要。私法自治的本質在於民事生活領域的壹切法律關系,由獨立、自由、平等的個人通過協商決定,國家不幹預。只有在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國家出面作為法院做出裁決,法院仍然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做出裁決,不允許任意變更當事人的約定。第四,對自己負責。根據私法自治原則,自由平等的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如果結果發生了損害,個人也要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責,這叫自己的責任,即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是對別人負責,個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是對別人的行為負責,只對自己的故意過失造成的損害負責。雖然他們造成了損害,但是如果他們沒有故意過失,依法是不承擔責任的。所以自己的責任也叫過失責任。
現代民法模式
所謂現代民法模式,其集中表現為:壹是具體人格。鑒於20世紀社會經濟生活的根本變化,傳統民法規定的抽象人格抽象地對待所有民事主體,因此在企業主與勞動者、生產者與消費者的法律關系中,經濟地位強勢,經濟弱勢實質上占主導地位,進而動搖了民法的基礎。因此,現代民法在保持民法典關於抽象人格的規定的同時,將壹些具體的法律人格與抽象的法律人格區分開來。其代表性的例子是,在勞動法中,勞動者的特定人格形成,雇傭合同主體成為受群體法學支配的勞動法主體。其次,為了防止大企業壟斷的弊端,經濟法和反壟斷法成為以企業規模和行業為重點的獨立法域。此外,消費者和公害受害者作為某種類型的法律人格,也出現在特別法中。在這方面,中國頒布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在起草的統壹合同法草案中,要註意區分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和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第二,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保護財產所有權不僅是現代法律的基本任務,也是現代法律的基本任務。只是現代法律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沒有現代法律那麽絕對。按照現代民法的思想,認為財產所有權應該受到壹定的限制,財產所有權是社會性的。基於這壹理念,國家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采取公法調控措施,並控制重要的生活資料。在民法上,要求權利的行使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第三,對私法自治或契約自由的限制。在現代民法中,最大的變化是私法自治原則,尤其是契約自由原則。私法自治或契約自由的本質是自由競爭,這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現代民法不限制契約自由,體現了經濟政策上的自由放任。因此,它在促進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在現代法律中,雖然私法自治或契約自由仍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但已經不是從前的情況了,私法自治或契約自由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包括公法對交易的規制,也就是所謂的“私法的公法”,在民法中,私法自治或契約自由受到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的限制,有些合同條款被法律直接認定無效。中國民法也是如此。如起草中的統壹合同法草案,在涉及經營者關系時,側重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在涉及經營者與消費者或勞動者關系時,側重對消費者和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第四,社會責任。現代社會是壹個高風險社會,企業事故、交通事故、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環境汙染等難以從個體行為的可歸責性中獲得倫理基礎,動搖了自身責任即過失責任的倫理基礎。現代民法雖仍堅持違約責任和壹般侵權責任原則,但對許多特殊侵權行為規定了無過錯責任為嚴格責任,還引入了與民事責任無關的損害賠償制度。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和《產品質量法》第四章參考了歐洲關於產品責任的指令和美國嚴格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規定了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無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