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有哪些司法解釋?危險駕駛罪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壹、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處理原則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處罰(拘役、罰金)在我國刑事制度中是獨特的。由於危險駕駛罪排除了申請逮捕和批準逮捕的必要性(因危險駕駛構成其他犯罪的除外),又由於其認定簡單易行,也為司法人員在短時間內處理創造了條件。因此,對危險駕駛的司法處理應本著快速、簡便的原則。在偵查階段,可以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對酒駕者進行徹底的偵查並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檢察院要啟動輕罪快速通道甚至指定專人辦理簡單的危險駕駛案件,移送並建議司法機關按簡易程序審理。法院采用簡易程序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當場作出判決,避免司法審判過度拖延。二、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危險駕駛罪的主觀形態,壹般認為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的表現就是機動車駕駛人不顧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而追逐競駛或者酒駕並允許這種危險狀態的存在。就違反交通規則而言,機動車駕駛人明知故犯,表現為直接故意。就對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及由此產生的危險狀態而言,機動車駕駛人表現出放任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我國目前認定醉酒的標準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依據的,所以機動車駕駛人因前壹天晚上飲酒過量導致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的駕駛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危險駕駛罪,既涉及到機動車駕駛人的認知因素,也涉及到其意誌因素。壹般來說,在上述“隔夜醉駕”情形下,機動車駕駛人並沒有意識到自己是醉駕,即如果駕駛人正常駕駛車輛,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就不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否則就有客觀歸罪的嫌疑。但是,如果駕駛人明知自己仍處於醉酒狀態仍堅持駕駛車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三、追求飆車及其惡劣情節。賽車的追求是什麽?查壹下《現代漢語詞典》。追求就是“追趕”,競爭就是“競爭,競爭”。追逐競速就是駕駛車輛相互競爭,相互追趕。就刑法意義而言,筆者認為追逐競駛具有兩個特征:壹是超速,這是形成追逐競駛的前提條件;二是存在不顧他人和自身生命財產安全的競爭性超速、追趕、惡劣行為。如何認定追逐競駛的惡劣情節,應當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目前結合實際情況,筆者認為以下情況之壹可以認為是惡劣:1。因追逐競駛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失(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2.追逐競駛速度達到或者超過行駛路段規定速度的1.5倍;3.在鬧市區或者車流量大的路段追逐競駛造成交通堵塞半小時以上的;4.還有其他不好的情況。四。危險駕駛引發的其他犯罪的認定與處理(八)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危險駕駛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犯罪有:1。交通肇事罪。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因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駛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依法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處罰明顯高於危險駕駛罪,本案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2.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主要是指因危險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將受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藏匿或者遺棄,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依法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駛,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依法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