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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

法律主觀性:

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法律分為不同的類別。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劃分就是其中之壹。壹般來說,根據法律條文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義務以及權力和責任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程序法是規定保障權利和權力的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的相關程序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在早期法理學中,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沒有概念上的區別。但在實踐中,該程序被法院廣泛用於解決糾紛。18世紀以後,隨著程序法概念的出現,形成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類。根據《牛津法律詞典》的解釋,程序法是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1748-1832)創造的壹種概念,用以表達壹種不同於實體法的法律原則和規則體系。需要指出的是,在概念的分類和理解上,程序法不能等同於程序法,因為程序法是個大概念,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選舉規則和議事規則,還有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同時,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是對理解、分析和研究法律現象的法律概括。在認識和實踐中,這種劃分並不是絕對的,不能機械地、形而上學地理解兩者的劃分關系。法律規範體系的實際情況是,實體法中往往有壹些程序性的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實體法,但其中的壹些條款規定了相關程序。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生效。”又如第四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如立法會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再次通過原法案,行政長官必須在壹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程序法往往規定了有關國家機關和程序參與者的職權、權利、責任和義務。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但該法的部分條款規定了實體權利。如第九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再如第十壹條:“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義務。”第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對於法官、檢察官、偵察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由於現代立法往往在同壹部法律中兼顧實體權利、權力、義務、責任和程序規則,壹些學者認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在真正的法律體系中已經兼容。實體法和程序法作為法律的整體功能是壹致的,但在具體劃分的意義上,它們的功能有各自的特點和內容。實體法的主要功能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功能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定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也稱權利主體),如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利益、意見、資格、權力或自由。歸根結底,這種權利的實現會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無形的利益。不動產的占有、使用和處置等有形利益;資格確認、信譽保護等無形利益。職權主要是擔任壹定職務所產生的權力,如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元首的權力、政府首腦的權力、部長和市長的權力。合法權利的範圍和內容通常受法律的規定,但在壹些法治國家,如英國,也奉行“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允許個人私權”的原則。由這壹原則確立的個人自由通常被認為是法律所允許的權利。法律權威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產生和行使的。上述法治國家也奉行“未經法律許可,禁止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壹切公權行為”的原則,因為如果每個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都可以進行超越職權的行為,國家的管理必然混亂。在法理學上,義務是與權利相對應的概念,責任是與職權相對應的概念。法律在規定權利和權限時,往往會相應地規定義務和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進行鬥爭,予以懲罰,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