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對建築裝修垃圾、綠化管護單位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綠化作業垃圾、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和集體供餐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擴展數據:
《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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