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應當有足夠的部分和聯系,形成完整的技術方案,不能缺少必要的技術特征。
第二點:有什麽明顯的變化嗎?
確保權利要求中的任何元素都不能被替代以獲得相同的結果。
例如,權利要求中提到了“電容”,但競爭對手可以很容易地使用“電感”來避免侵權。
第三點:是否包含現有技術?
考慮權利要求中限定的保護範圍是否包括現有技術。
如果有,應該進行修改,但是要註意,修改越少越好,只要能給發明帶來創造性就行。
第四點:從屬主張是否嚴謹?
必須仔細推敲,使其盡可能強大(包括不容易失效和不容易被繞過兩個方面),因為它引用的更廣泛的主張,如果發現壹些現有的技術,可能會失效。
第五點:語言是否準確?
仔細考慮選詞,包括每個詞的絕對意義和詞與詞之間的相對關系。當機制結構中存在結構關系時,確保描述恰當。
比如不要說“壹只胳膊從腳上伸出來”(腳上的長手很讓人看不懂)。
第六點:定向有必要嗎?
只有方位正常,才能用方位來描述結構(包括“上”、“下”、“橫”、“豎”等)。).
例如,建築物可能是垂直的,但單獨出售的自行車車輪沒有方向要求。
要點7:空態和滿態都考慮了嗎?
有些結構可能更便於描述它們的使用狀態。
比如洗手液噴霧瓶,裝滿液體可能更方便,更容易理解。不過噴霧瓶也可能是空瓶賣的,用空瓶和滿瓶來形容更合適。
第八點:是否簡潔?
使用詞匯學來幫助寫清楚和簡潔的索賠。
如果壹個結構中有四個連詞,可能會寫成第壹個、第二個、第三個、第四個連詞,但是這樣很別扭,很難讀。相反,如果妳使用連接器的同義變體,比如連接器、連接器、桿、組件等等,可能會更容易寫和讀。
字典可以用來幫助妳選詞。
第9點:它涵蓋了所有的實施例嗎?
確保最廣泛的權利要求覆蓋所有實施例,而不是只關註某些部分而忽略其他部分。
第十點:對運動的描述是否過於絕對?
確保在描述語言中對組件沒有不必要的限制,
例如,如果壹個元素在移動,而另壹個元素是靜止的,通常可能是相反的情況。所以最好說“兩個元素可以相對運動”。
要點11用詞壹致嗎?
保證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以說明書及其附圖為依據,且各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壹致。
第12點:附圖支持嗎?
請記住,在壹些國家,尤其是美國,如果壹個元素的結構可以在圖中顯示,那麽它就必須出現在圖中,不管它有多簡單。
第13點:權利和要求的壹致性是什麽?
檢查從屬權利要求以確保附圖標記正確,並且其中使用的詞語與引用的權利要求中使用的詞語相匹配。
第14點:目標和結果是否壹致
經常有壹些權利要求在序言中提到壹個物體,例如“用於提供單位劑量液體藥物的分配器”。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記住,權利要求的其余部分應該完全提供這種分配器。相反,不要描述壹個索賠達不到的效果。
第15點:索賠數量是否合適?
許多國家只允許壹個寬泛的債權,然後是壹組逐漸縮小的債權。但是這樣做可能很危險,因為壹切都是建立在壹個主張之上的。寫的時候可以試著從不同的角度寫,找到最好的。
在某些國家,先提交許多索賠,然後刪除或分割壹些索賠,不收取額外費用。美國將允許多項獨立權利要求,這有時可能是值得的,即使後來基於現有技術的發現或發明人對發明的更好理解而減少了數量。
第16點:索賠類型是否缺失?
只要有可能,考慮不同類型的索賠,如產品,工藝方法,制造方法,設備等。
第17點:組合還是單品?
僅僅列出組件而不描述它們的連接關系是不夠的,這樣它們才具有壹定的實用功能。只描述元素而不描述連接關系的主張是“拼湊”。同樣,如果組件因為各自的特點而無法組合起來達到整體效果,那也是“拼湊”。
比如壹支鉛筆和壹塊橡皮擦,就是拼湊出來的。
第十八點:自造詞(非詞典詞)是否公開其定義,是否有必要?
有時,專利申請中使用的詞語具有特定含義或限制性含義,必須在說明書中披露。如果可能的話,盡量避免這種處理,因為在某些國家,字典中的解釋是優先考慮的,只有當字典中的解釋在本權利要求中無法理解時,妳才會參考說明書。
第19點:特定領域特定詞語的用法是否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