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債務不能單獨存在,意思不同。錢屬於債權人,他借給債務人;
(2)債權是典型的不同效力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3)因行為不同,債的原因可分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務的損失包括清算、提存、抵銷、免除等。
(4)物權不同,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是壹種法律行為。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除了債權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6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債務人無力償還怎麽辦?
債務人無力償還的解決辦法如下:
1.暫時無力償還的,可以協商延期或者分期償還;
2.有能力但不還款,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借款人永久無法清償的,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由法院審理判決後,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