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的方法概括為四種,即對校法、本校法、他校法、理校法,統稱之為“校勘四法”。
1、對校法
即以同書的祖本或別本對校,校出各本異同,不審定是非。就是在廣泛搜集同壹書籍的不同版本的基礎上,從中選擇壹個善本作為底本,再用其他版本進行校勘的方法。但如果版本眾多,譜系不清,則可能會增加錯誤。
2、本校法
“本校法者,以本書前後互證,而抉摘其異同,則知其中之謬誤。吳縝之《新唐書糾謬》,汪輝祖之《元史本證》,即用此法。此法於未得祖本或別本以前,最宜用之,予於《元典章》曾以綱目校目錄,以目錄校書,以書校表,以正集校新集,得其節目訛誤者若幹條。
至於字句之間,則循覽上下文義,近而數葉,遠而數卷,屬詞比事,牴牾自見,不必盡據異本也。”即以本書前後互證,抉摘異同,辨別是非。可以使正文與正文比較,也可以是正文與註文的互校、或文義與體例、文辭押韻等的互校。
3、他校法
“他校法者,以他書校本書。凡其書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書校之;有為後人所引者,可以後人之書校之;其史料有為同時之書所並載者,可以同時之書校之。此等校法,範圍較廣,用力較勞,而有時非此不能證明其訛誤。
丁國鈞之《晉書校文》,岑刻之《舊唐書校勘記》,皆此法也。”即以他書或其他材料來校勘本書,註重以其書與本書相關的種種引文作為校勘證據。
4、理校法
即碰到古書無可依據,或數本無所適從時,只好用理校法,以理分析,斷其是非。它通常根據史書的體例原則、遣詞造句的特色來校勘,需要研究者對古籍、音韻、訓詁、歷史、典故等知識有很深的造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