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號可以分兩行寫。
對於這種情況應作具體分析。在擬寫公文時常常會引用上級機關公文,需要用書名號。
完整的書名號包括前後兩個部分,如果引用的文件名比較長,壹行不夠,可以在下壹行繼續。
需要註意的是,無論是書名號的前半部分還是後半部分,都不要“掛空”,即上壹行書名號前壹半不可單獨放置在行末;同理,書名號的後半部分也不可單獨置於行首。
書名號“《》”,新中國成立之初國家頒布的《標點符號用法》還沒有符號。原來的書名號是在文字下方(橫寫)或左方(直寫)畫波浪線﹏﹏。但因為這種標點符號排印起來費事,因此很少使用。後來,為了印刷方便,節省人力物力,遇到書報刊名之類,就常用引號代替。
《》號原是俄文中的符號,大致相當於現代漢語中的引號。20世紀50年代,在學俄語的熱浪中,不少人把《》搬用過來,用如引號,久而久之,便被人們所接受。開始時人們叫它“尖括號”,後來改稱為書名號。
波浪線現在中國大陸僅在古籍中配合專名號使用,但在香港及臺灣仍被經常使用,但香港普遍學生都會因為麻煩而不會用橫線的書名號,而改用中國大陸規範的“《》”。由於電腦和網絡運用的普及。
加上傳統書名號(﹏﹏)在電腦輸入和排版上的不便,現今臺灣也漸漸接受使用“《》”和“〈〉”做為書名號。同GB/T 15834-1955的規定不同,臺灣在使用書名號時,有時可以在並非嵌套的情況下在篇章中直接使用單書名號,稱作“篇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