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和文職幹部1,副營級或副師級(含專業技術等級11);
2.現役或在部隊服役15年以上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3.在邊疆縣(市)、沙漠地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和軍隊劃定的海島,以及執行海上任務的陸軍、空軍的艦艇上服役的軍官、文職幹部、副連職或二級文員(含專業技術等級12)以上,在上述部隊或艦艇上工作3年以上。
4.高等院校畢業,在導彈、衛星、核武器試驗訓練基地從事測試、測控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總裝檢驗工作5年以上的專業技術軍官和專業技術文職幹部;
5.在海軍、國防科工委和船、艇、船(僅執行海上任務)服役並在船、艇、船工作3年以上(含專業技術等級13)及以上的軍官;
6、在核潛艇上服役的空勤人員(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機務,下同)或軍官;
7.駐北京市區部隊營級以上、正科級(含專業技術等級10)的軍官和文職幹部(空勤人員除外),或在部隊服役滿15年以上的副營級、副科級(含專業技術等級11)的軍官和文職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