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環境 環境法治 環境問題
環境是相對於某壹中心事物而言的。與其壹中心事物相關的周圍事物稱為這壹中心事物的環境。中心事物不同,環境的概念也就有差異,相對於人類而言,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1)它既包括生活環境,也包括生態環境。環境問題可分為兩類,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問題是第壹類環境問題,而“由於人類活動作用於人們周圍的環境所引起的環境質量變化,以及這種變化反過來對人類的生產、生活和健康所產生的有害影響的現象”(2)是第二類問題,筆者在本文中所要闡述的環境問題也即第二類環境問題。
近幾年來,我們國家的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已不僅僅是社會發展某壹環節問題,而是關系全局發展的重大現實問題,而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法制建設逐步推進的今天,把環境保護納入法治進程的軌道,以法治為主的綜合治理,應該說是當前環境問題解決的最優方案。本文試就我國的環境問題及環境法治作壹下探討。
壹、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壹)環境問題的產生
環境問題自古有之,它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發展的,不同的歷史時期其環境問題也不相同,依據歷史時期的不同,我們可以把環境問題分為兩種,壹種是傳統意義的環境問題,這主要是指在工業革命以前人們對自然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利用所導致的環境破壞和資源浪費,即由於過分開墾荒地,濫伐林木、過度放牧,掠奪捕撈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資源日益減少,旱澇災害頻繁等等。例如,“美索不達米亞、希臘、小亞細亞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通通給破壞了,但是他們夢想不到是,今天也竟因此成為荒蕪不毛之地。因為他們使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積聚和貯存水分的中心。”另壹種就是現代意義上的環境問題,它是指在工業革命之後,隨著工農業變速發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資源的破壞加劇外,正引起了“三廢”(廢氣、廢水、廢渣)汙染、噪聲汙染、放射性汙染和農藥汙染等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其汙染的廣度深度已大大超過了從前所引發的大量的“環境公害”事件(也稱環境公眾受害,指人們對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所造成的社會性危害,包括環境破壞),如大家都知道的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爾農藥廠毒氣滲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蘇聯切爾諾貝核電站放射性泄漏事件,這兩起事件到現在讓人想起來都還有某種恐懼的感覺。
(二)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1、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
當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已發展到威脅人類生存和發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會問題,人類所面臨的新的全球性和廣域性環境問題主要有三類:壹是全球性廣域性的環境汙染;二是大面積的生態破壞;三是突發性的嚴重汙染事件。
目前,發達國家當前的環境問題主要是環境汙染,發展中國家主要是環境破壞,而在我國,則同時存在著環境破壞和環境汙染這兩類環境問題,並且已十分嚴重。據統計,我國是世界上環境汙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之壹,全國汙染物的年排放量達4300余萬噸,(其中煙塵約2800萬噸,二氧化硫約1460萬噸);1988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為368億噸,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為268億噸,處理率僅為27%,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也相當嚴重。目前,我國水土流失面積已由解放初期的116萬平方公裏擴大到150萬平方公裏。(3)
環境汙染和破壞給我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極其驚人的。現在就讓我們來看這樣壹組數據:據80年代初的不完全統計,環境汙染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是690億元,部分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達265億元***計955倔元,約占當年全國工農業總產值的14%左右。從這樣壹組數據中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到,我國嚴重的環境問題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這勢必對我國以後經濟的發展極為不利。
2、我國環境問題的原因分析
環境問題在我國如此的嚴重,究其原因應該說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經濟、人文社會等因素,而且我們國家的具體國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筆者將分別進行壹下具體的闡述。
(1)經濟因素
目前,我國經濟正處於從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時期,同時也是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時期,從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歷史來看,這個階段正是生態環境問題最嚴重的時期,因而我國在這壹時期承受的生態環境壓力會更為沈重。
第壹,經濟發展引起的環境問題惡化。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對社會生產力的極大解放,這種解放刺激了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但與此同時,對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和各行業汙染物排放量也會隨之高速增加。然而,由於國民經濟尚處在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轉型時期,人們只關註於經濟增長的數字,卻往往忽略了其背後所付出的沈重代價:對資源的掠奪式開發造成環境的極大破壞;我國近年來的生態環境問題呈幾何級數增長。
第二,經濟利益與環境保護的沖突。市場經濟發展所追求的是高額利潤,是相對少數人的利益,而環境保護則是多數人的利益,二者是對立狀態,法律對這種顯性沖突的社會關系,比較容易做出規範。而我國經濟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經濟利益的主體和環境利益的主體具有統壹性。但近年來,我國農村環境惡化尤為明顯,壹些鄉鎮企業的農民為“脫貧致富”,寧肯容忍環境汙染對國家、所在集體和本人的損害。對此,國家不得不采取強制措施關閉“十五小”企業。但在壹定意義上,政府既是沖突調解者,又常成為沖突的壹方(地方利益),違法陣營龐大,法律執行的難度極大。
(2)人文社會因素
“生態學作為壹門科學,從它誕生的那壹天起,壹直就與‘人類社會’結下了不解之緣,如果說前期的生態學更多地顯示了自然屬性的話,那麽現代的生態學,則更強烈地顯示了它的社會屬性這壹面。”(4)環境問題最明顯的是人文社會的原因,我國的環境問題,從現行的角度看,這方面的因素影響更為巨大。
第壹,我國人口眾多,環境的資源壓力大,環境問題與人口有著密切的互為因果的聯系。在壹定社會發展階段,壹定地理環境和生產力水平的條件下,人口增長應有壹個適當比例,人口問題與環境問題是當代中國發展面臨的重大挑戰,龐大的人口數量及快的增長,引發了壹系列的社會經濟問題,對環境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可以這樣說,我國的人口問題是短時期內很難扭轉的最大社會問題之壹,這是用不著忌諱的。人口問題導致了我國資源的絕對短缺,因而往往出現了對資源的無節制開發的現象,這種現象伴隨著驚人的浪費,給我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造成了極大的壓力。
第二,公眾環保意識普遍較差。“所謂環保意識,是指人們在認知環境狀況和了解環保規則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基本價值觀念而發生的參與環境保護的自覺性,它最終體現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行為上。”(5)目前我們國家的大多數人對於環境問題的客觀狀況缺乏壹個清醒的認識,據調查,國民對於環境狀況的判斷大多是態度中庸,無敏感性,對許多根本性的環境問題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還有相當壹部分的社會公眾不願意主動地去獲取環境知識。2000年“世界環境日”前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教育部聯合進行的對全國公眾環境意識的調查報告得出的結果是,我國公眾的環境意識和知識水平還都處理較低的水平,環境道德較弱,我國公眾環境意識中具有很強的依賴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對於強化公眾環境意識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從這些大量的調查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的國民的環保意識是有多麽的差。壹國的國民的環保意識如此的差,可以想象這個國家的環境問題又是怎樣的壹個狀況了。
第三,環境問題與貧困等其它的社會問題交叉在壹起,又有形成惡性循環的趨勢。環境問題在當今世界各國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但是從總體上來看,我們可以歸納出這樣壹點,富國的環境問題主要是與汙染物相關的環境汙染,而窮國環境問題主要是與自然資源相關的環境破壞,前者比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復,而後者的防治和恢復則要困難的多。我國的環境問題也有類似情況,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經濟發達的地區,環境問題主要以以環境汙染為主,如今經過不斷地治理正在不斷有所緩解;而西部相對貧困地區,環境破壞引起的生態環境惡化十分嚴重,且日益呈現出環境問題與貧困同步深化,形成惡性循環的趨勢。
二、對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幾點思考
環境法制建設是壹項系統工程,其包含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筆者就對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作以下幾點探討即對我國環境問題作幾點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觀念的轉型與立法實踐的加強、執法與司法的改進、法律監督的強化、公民環保意識與守法觀念的強化、對環境構成物的物權歸屬思考。
(壹)立法觀念的轉型與立法實踐的加強
我國環境保護法頒布二十多年來,法律的調整範疇基本上未發生什麽重大的變化,環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轉型,依然是以環境汙染防治法為核心的傳統型環境法體系。事實上,環境保護不僅包括對已有汙染的治理,還包括對現有環境的保護。然而我國的立法長期忽略了這壹方面,這也是造成我國目前自然資源保護不力的壹個重要原因。國家環境總局負責人在談到西部環保工作時強調,“壹定按照江總書記,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要求,堅持汙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並重,生態建設與保護並舉,城鎮汙染治理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並重,統籌兼顧綜合決策的方針,力爭實現西部環境事業的跨越發展。
環境保護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執行的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範和總稱,即把環境保護納入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的軌道,對於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著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立足於全面統籌兼顧的原則,遵循法制統壹,確立環境管理體制,建立高效的組織機構即環境管理機構來承擔指導和協調任務,通過立法明確有關機構的設置、分工、職責和權限以及行使職權的程序,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並進步確定有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違法責任,只有對違法者實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權利得到有效保護。目前,我國環境立法中對汙染環境罪與國家環境立法主要是全國性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國家環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與原則性,是全國人民的環境活動法則,是地方立法的依據,是環境立法的關鍵。如今,我們國家存在著規定汙染防治規範多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少的缺陷,這應該是今後環境立法修改的重點。
地方環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權力機關和相應的地方行政機關制定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法規,它是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管理本地環境保護事務的保證措施。地方環境立法必須堅強化環境管理,突出重點,兼顧其它的指導思想,堅持為環境管理服務,以環境保護工作的中心為環境保護立法的重點,具體說來,有如下原則:①建立大環境立法體系的原則,如前所述,國家環境立法存在著汙染防治規範多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少的缺陷,與此對應地方環境立法中也存在著側重汙染防治立法而忽視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的現象,從而造成了實際工作中重汙染防治而輕生態環境的保護,使環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慮。堅持大環境的立法原則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運用生態學觀點將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作為壹個有機體考慮,以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各類災害等規範組成壹種標本兼治的大環境體系,②強化汙染責任制原則,進壹步明確和加強汙染者的法律責任感。地方立法應將國家立法中汙染者與責任具體化明確化,誰汙染誰治理,這本來就是環境保護的壹個基本原則。在市場經濟的體系下,市場主體具有趨利性,往往出現壹些企業為了眼前短暫的經濟利益寧願被罰也不去治理汙染的現象。因此,加強地方環境立法,強化汙染者的責任已刻不容緩,這應該說也是權利義務原則在環保法中的體現。③堅持現實性與超前性相結合原則,各地方的汙染狀況不同,環保的具體任務也不盡壹樣,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實為依據,堅持國家立法的原則性與本地實際的靈活結合。同時,由於總結性立法往往帶有明顯的滯後性,而社會關系不斷發展,地方立法應在科學預見基礎上超前立法,以彌補國家立法的滯後性。
(二)執法與司法的改進
我國環境保護壹直強調以行政為主導,政府起到主導作用。從近幾年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的環保行政主導壹直呈現出不斷加強的趨勢。目前,環保工作的重點是加大環境執法的力度,這使環境行政主導的特色更加鮮明,行政主導固然有其優勢,如具有較高的效率,能適應我國生態環境復雜的特點,但其局限性也很明顯。首先,它主要適用於汙染防治,而對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則另當別論;其次,行政主導具有嚴格的隸屬關系,很容易出現部門分割,條塊分割,不能形成壹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造成體制上的混亂;再者,行政主導的方式降低了環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環境執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實現環境法治,必須改進執法與司法。但是應當如何改進執法與司法呢?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首先,汙染防治要向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發展,將現行大量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具有刑事責任性質的處罰,檢察機關應積極參與其中。
其次,生態保育要逐步擴大民事保護的範圍而縮小刑事責任的範圍,這要取決於民法物權的完善,與取決於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關系的正確處理以及大眾環境意識的提高等各種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檢察院為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檢察院代表環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訴訟。現行環境侵權訴訟是由民法通則規定的,由於環境侵權的受害民眾較廣,在訴訟中容易出現“搭便車”現象,不利於***同訴訟人的***同求償,而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能夠克服此弊端,並且在當今我國公眾法律意識普遍淡薄的情況下實施此舉不失為良策。
最後,要正確理解和掌握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筆者認為,在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系統工程中,執法是末端環節,前面的問題不解決而僅靠末端壹刀切,無異於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標不治本,甚至會激化矛盾,為環境法治的發展埋下隱患。
(三)法律監督力度的加大
由於我國實行環境保護行政主導,權力相對集中,行政部門自由裁量權較大,因此法律監督尤為重要。“如果說法治在法律調整機制中是把法律規範、法律關系和實現義務的活動等法律現象聚合起來的重要手段,那麽法律監督則是使法治在法律調態各個階段得到有力保證的重要法律措施,壹個國家如果沒有嚴格有力的法律監督,也就沒有法治。”可見法律監督的真正價值不是在於形式,而是在於力度。
我國環境法律監督大體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輿論監督、各政黨和社會團體組織的為監督、人民群眾監督、司法監督等幾類。
權力機關的監督在近年來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多次聽取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工作報告,對如何推動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實施和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而且堅持法律監督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組織並壹直堅持進行中華環保世紀行和環境執法大檢查等活動。
行政機關的監督以環境監理為核心,成立了專門的環境監理機構,旨在加強環境執法力度。
各政黨的社會團體組織的監督主要以輿論監督的形式出現,但我國輿論監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總體上作用很有限。
司法監督主要是司法監督職有機關即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在環境監督領域這塊基本上是空白。
人民群眾的監督主要再現為以環境評價制度等為內容的公眾參與,而公眾參與首先取決於公眾環境意識,其次取決於制度的保證,我國在這兩個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人民群眾的監督基本上只具雛形,缺少操作性規範,力度亦很有限。
(四)公民環境意識與守法觀念的加強
這裏,公民的環境意識與守法觀念,不只是普法教育與司法權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養問題。歐美等發達國家,通過資產階級革命使民主與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現代化道路已達三百年之久,而中國由於長期封建統治思想根深蒂固,現代法律並非本土產物,對法律總持壹種排斥態度,尤其是環保法,歷史上只有破壞環境與自由,而無保護環境的傳統。同時在公有制條件下,自然資源權比較抽象,人與自然的關系長期以來被處位於勞動者與勞動對象的經濟關系而不是法律關系,由此,環保意識的深入人心需要壹段很長的路要走。
(五)對環境構成物的物權歸屬思考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資源等自然資源是構成環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我國這些財產所有權都屬於國家或者集體的也就是***有制度,這種所有制在壹定時期內使用權是所有權是相分離的,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使用人“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6)但使用人往往為了追求更多的經濟利益而逃避這種義務。當然,當前我國存在多種因素影響,但外部性影響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是指行為人私人成本社會成本,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相壹致或不壹致的情況。外部性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為人的私人成本大於社會成本,私人收益小於社會收益的行為。由於此時行為人的貢獻多而獲益少,其產生的動力就會不足。相反,負外部性就會導致個人的收益大於社會收益,而導致將成本的轉嫁社會或他人,例如通過損人利已或損公肥私等手段。
正因為這種外部性對行為人的影響。實際中行為人往往會置社會利益於不顧而追求個人利益。例如我國為了保護環境而實行的“退耕還林”政策與“封山育林政策”這顯然會減少農民與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補償他們的損失。所以,許多地方盜伐、亂伐現象就屢禁不止。
但是,如給與私人更長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護”。(7)從這種觀點出發,中國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財產的傳統,相信人們會從自身的長遠利益出發,做到最大的保護。在這樣的基礎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觀調控,效果應該是非常明顯的。所以,改革我國目前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三、簡短的小結
環境法制建設是壹項系統工程,並非朝夕而就,並且,由於我國國情和環境問題成因的特殊性,因而從國外的治理環境舉措中(相對於我國環境問題的解決)並沒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鑒的經驗。我們只有立足於本國的實際情況,去探索出壹條適合我國的切實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這應該說是壹個長期而又艱難的過程,而泱泱大國,法治先行,時代賦予我們的法治保護環境的重任,我們也必將沿著這條路壹直向前。
〖參考文獻〗
(1)《辭海》,上海古籍出版社,348頁
(2)同(1)
(3)《中國環境公報》,1988—12—30
(4)馬世俊著:《中國生態學透視》,北京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
(5)洪大用:《當代中國環境問題》,載《教學與研究》1998年8期
(6)《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
(7)亞裏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3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