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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文化的環境文化

“文化”是特定人類在社會實踐過程中主體意識狀況和水平的群體反映。環境文化是人們在社會實踐過程中對自然的認識以及人與自然環境關系的認知狀況和水平的群體反映。它由“環境認知文化”、“環境規範文化”、“環境國家文化”和“民間環境文化”構成,四種文化相互交融、相互拓展,形成壹個動態復合體。

(壹)傳統意義上的文化溯源概念

廣義的文化是指人類創造的壹切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總和。狹義的文化是指包括語言、文學、藝術和壹切意識形態在內的精神產品。

詞源“文化”來源於西方的拉丁文化,原意指耕作和植物的種植。從15世紀開始逐漸使用,對人的道德和能力的培養也叫文化。在中國的古籍中,“文”不僅指文字、文章、文采,也指禮樂制度和法律條文。“文化”就是“教育”和“教學行為”。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文化”是指用禮樂制度教育人民。漢代的劉向在《說苑》中說:“凡武功興盛之地,即表示妳不接受,妳的文化不改變,則必受懲罰。”這裏的“文化”壹詞是和“武術”相對的,包含了教育的含義。南齊王戎在《曲水詩序》中說:“以景物風俗設靈講道理,以柔施文化。”“文化”這個詞也意味著教化和教育。“文化”壹詞的中西來源殊途同歸。現在用來指人類社會的精神現象,或者指人類創造的壹切物質產品和無形產品的總和。歷史學、人類學、社會學通常使用廣義的文化概念。

文化概念的定義文化壹詞沒有統壹的定義。在現代,英國人類學家E.B .泰勒第壹個給文化壹詞下了明確的定義。他在1871出版了《原始文化》壹書。他指出:“從人種學的觀點來看,文化或文明是壹個復雜的整體,它包括人們作為壹個社會的成員通過學習而獲得的知識、信仰、藝術、倫理、法律、習俗以及任何其他能力和習慣。”

英國人類學家B.K馬林諾夫斯基發展了泰勒對文化的定義,並在20世紀30年代撰寫了《論文化》,認為“文化是指壹組傳統的物品、商品、技術、思想、習慣和價值觀,這個概念包含並規範了所有的社會科學。我們還會看到,社會組織除非被視為文化的壹部分,否則無法被理解。”他進壹步將文化分為物質和精神兩個組成部分,即所謂“改造了的環境和改變了的人類有機體”。

從結構和功能的角度研究文化是英國人類學的傳統。英國人類學家A.R拉德克利夫-布朗(A.R. Radcliffe-Brown)認為,文化是某個社會群體或社會階層在與他人接觸中獲得的壹種思維方式、感受方式和活動方式。文化是人們通過相互交流獲得知識、技能、經驗、思想、信念和情感的過程。他強調,文化只有在社會結構起作用的時候才能顯現出來,文化不能脫離社會結構系統來觀察。比如父子關系,買賣關系,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關系,只有在他們交流的時候才能表現出壹定的文化。法國人類學家c·列維-斯特勞斯從行為規範和模式的角度定義了文化。他提出:“文化是壹套行為模式,在壹定時期內流行於壹群人中,……並且容易與其他人的行為模式相區別,表現出明顯的不連續性”。英國人類學家r·弗斯認為,文化就是社會。文化就是社會。他在1951出版的《社會組織要素》壹書中指出,如果社會是由壹群具有特定生活方式的人組成的,那麽文化就是壹種生活方式。美國文化人類學家A.L. kroeber和K. colac Hong在65,438+0952年出版的《文化:對壹個概念定義的考察》中分析了65,438+000多個文化定義,然後他們對文化給出了全面的定義:“文化以各種隱性和顯性的方式存在,借助符號可以被學習和傳播,構成人類群體的壹種特殊成就。這些成就包括他們制造的各種特定風格的商品。文化的基本要素是傳統觀念和價值觀(來源於歷史,通過選擇獲得),其中價值觀最為重要。”葛藝豪和柯拉克·洪的文化定義被許多現代西方學者所接受。上述文化定義各有利弊,反映了現代人類學家、社會學家和社會心理學家對文化認識的歷史進程。

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①精神要素,即精神文化。主要指哲學等具體的科學、宗教、藝術、倫理和價值觀,其中價值觀是最重要的,是精神文化的核心。精神文化是文化要素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是人類創造活動的動力。沒有精神文化,人類就無法與動物區分開來。價值觀是社會成員評價行為和事物,從各種可能的目標中選擇合意目標的標準。這個標準存在於人的內心,通過態度和行為表現出來。它決定了人們欣賞什麽,追求什麽,選擇什麽樣的生活目標和生活方式。同時,價值也體現在人類創造的壹切物質和無形產品中。產品的種類、用途、風格都體現了創作者的價值觀。

②語言和符號。二者具有相同的性質,即表意性,在人類的交流活動中,二者都起著交流的作用。語言和符號也是文化積累和儲存的手段。人類只能借助語言和符號進行交流,只有交流和互動才能創造文化。而文化的方方面面只能通過語言和符號來體現和傳授。能夠運用語言和符號從事生產和社會活動,創造豐富多彩的文化,是人類特有的屬性。

③標準體系。規範是人們行為的規範,有約定俗成的,如習俗,也有明文規定的,如法律條文、群團組織的規章制度等。各種規範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補充,* * *規範著人們的各種社會關系。規範規定了人們活動的方向、方法和風格,以及語言和符號的對象和方法。規範是人類為滿足自身需要而建立或自然形成的,是價值觀的具體化。規範體系是顯性的,了解壹個社會或群體的文化往往是從了解規範開始的。

④社會關系和社會組織。社會關系是上述文化要素的基礎。生產關系是各種社會關系的基礎。在生產關系的基礎上,產生了各種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不僅是文化的壹部分,也是創造文化的基礎。社會關系的確定要靠組織來保證。社會組織是實現社會關系的實體。壹個社會要建立許多社會組織來保證各種社會關系的實現和運轉。家庭、工廠、公司、學校、教會、政府、軍隊等。都是保證各種社會關系運行的實體。社會組織包括目標、章程、壹定數量的成員和相應的物質設備,既包括物質因素,也包括精神因素。社會關系和社會組織緊密相連,成為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⑤物質產品。人類改造的自然環境和人類創造的壹切事物,如工具、器皿、服飾、建築、水壩、公園等。,都是文化的有形部分。在它們上面凝結著人們的想法、需求和能力。

文化的壹般特征有:①文化是在人類進化過程中衍生或創造的。自然存在不是文化,只有人類有意無意制造出來的才是文化。比如,吐不是文化,吐到罐子裏才是文化;水不是文化,水庫是文化;石頭不是文化,石器才是文化。

②文化是後天養成的。文化不是天生的遺傳本能,而是後天的經驗和知識。比如男女不是文化,而是“男女不親”或者男女相愛。前者是遺傳的,後者是習得的。文化的方方面面,從語言、習慣、風俗、道德到科學知識和技術,都是後天習得的。

(3)文化是* * *。文化是人類創造的社會產品,必須被壹個社會或群體的全體成員所接受和遵循,才能成為文化。純屬個人的東西,比如個人怪癖,如果不被社會成員理解和接受,就不是文化。

④文化是壹個連續的動態過程。文化既是壹定社會、壹定時代的產物,也是壹種社會傳承,是壹個不斷積累的過程。每壹代人都出生在壹定的文化環境中,自然繼承了上壹代的傳統文化。同時,每壹代人都根據自己的經驗和需求改造傳統文化,為傳統文化註入新的內容,摒棄那些過時的、不可取的部分。

⑤文化具有民族性和特定的階級性。壹般文化是抽象意義上的。現實中只有具體的文化,比如古希臘文化,羅馬文化,古代中國文化,現代中國文化。特定的文化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然環境和人們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有石頭就有石頭文化;有茶樹,就有茶文化;有了客廳和閑暇時間,才有歐洲貴族的沙龍文化。文化具有時代性、地域性、民族性、階級性的特征。自從壹個民族形成以來,文化就經常以壹個民族的形式出現。壹個民族使用同樣的語言,遵守同樣的風俗習慣,養成同樣的心理素質和性格,這是民族文化的表現。在壹個分階級的社會中,由於各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和社會地位不同,他們的價值觀、信仰、習慣和生活方式也不同,從而產生了階級之間的文化差異。

文化是壹個由各種元素組成的復雜系統。這個系統的各個部分在功能上相互依存,在結構上相互聯系,起著社會整合和社會導向的作用。然而,特定的文化有時會成為社會變革和人類發展的障礙。

從古代到現代,“文化”壹詞呈現出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大和演變的特點。自西漢包含“文化”以來,其含義隨著時間和地域的變化而不斷豐富。在對文化的認知上,可以分析和借鑒中外現代學者的精辟論述。梁啟超認為:“有文化的人是人類心靈積累起來的有價值的* * *產業”,“文化是包括人類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多種產業”[1],從中可以看出,文化作為* * *產業(而不是壹個人的產業)是人類存在和創業的結果,即文化是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結果,這裏“包括人類”。蔡元培指出:“文化是人生發展的條件”[2],說明文化代表著人的全面發展和完善的狀態和程度。這種情況只能通過主觀意識引導下的行為表現出來。由此可見,文化直接反映了人的主體意識和水平,而本質則反映了人的完善和發展。談及文化,梁漱溟說:“文化是我們生活所依賴的壹切”[3],“它只是那個民族生活的壹個樣本”[4]。他指出了文化在人類實踐活動中的重要作用,也表明文化是社會實踐活動的反映;現代學者黃文山認為,文化的內容是“由人類過去的遺產組成的”。所謂遺產,本質上是積累的,積累是客觀的歷史現象”[5]。這揭示了文化具有積澱和傳承的特性,是壹個歷史範疇;美國人類學家克萊德·克羅克洪(Clyde Crockhon)教授強調,“文化是指某壹人類群體獨特的生活方式,他們的壹整套‘生活方式’”[6],“在壹定時期內具有被整個群體或群體的特定部分所享受的傾向”[7]。除了認為文化是人類生活方式的反映,他還指出文化反映在《中國文化精神》壹書中,錢穆說:“文化是壹大群人的長期集體生活”[8],這也指出了文化的群體性特征。(二)新界理論的文化定義及其內容解讀

從幾位學者對文化的解讀中,我們可以窺見其文化意義的現代魅力。借鑒並整合前人對文化的闡釋和文化研究的現狀,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文化的本質含義:文化是特定人類在社會實踐和行為過程中的主觀意識和水平的群體反映。對於上述文化的定義,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和把握:第壹,文化是主體的文化,是主體的主觀意識和水平的反映。第二,文化是主體行為的文化,即任何文化的產生和發展都是與行為密切相關的主體意識的反映(包括直接反映和間接反映)。再次,文化是主體行為過程中的文化,即文化的產生和發展是在主體的行為過程中進行的,具有橫向同化和分類、縱向繼承的特點。第四,文化是主體行為過程中群體意識的文化。能體現人的主體意識的形式不壹定是文化,人的主體意識中包含著文化,而只有在社會實踐過程中形成的特定群體的意識集合才稱之為“文化”。

因為文化是在特定的人類認識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產生和發展的,所以對文化構成的研究也應該放在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中進行考察。文化是人類主體意識狀況和水平的反映。從這個角度來看,文化的外延可以分為認知文化、規範文化和物質文化:(1)所謂認知文化,是指特定的人類在認識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對認知對象的看法。可能是真實反映客觀世界的主觀意識(如各種科學知識),也可能是超現實的、虛幻的、虛假的反映(如宗教、占蔔、風水、神話傳說、文學藝術等。);可以理論化、系統化(如理論、意識形態等。),也可以是在特定群體中自發建立起來的(如大眾心理、風俗習慣等。).(2)所謂“規範文化”,是特定的人類在認識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主觀制定約束和規範自己行為的壹種自覺反映。它以“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的形式約束和教育特定的群體成員。規範文化存在於倫理道德、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禮儀禁忌之中。各種規範文化反映了特定群體的主觀意識和水平,是他們在社會實踐過程中為調整各種關系、避免沖突而專門制定或建立的。(3)所謂“物態文化”,是壹個特定的人在認識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主觀意識的非人格化狀態和水平,以及對客體的直觀表現。物質文化存在於特定群體的生活工具和生產工具、生活物質環境和生產物質環境中(如家居建築、歷史遺跡、字畫古玩等。).物質文化產品是特定群體社會實踐活動成果的物質表現,其中蘊含著文化,可以直觀地感知。認知文化、規範文化和身體文化不僅反映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類對自然認識、利用和改造的深度,也反映了人類的發展狀況和實踐能力水平。

作為壹個有機體,文化本身就是壹個循環。在實踐中,很難區分認知文化、規範文化和物質文化孰先孰後。壹旦循環三要素具備,循環回路形成,三種文化就會進入壹個交融、互動、緊密聯系、不斷循環、不斷擴張的動態過程。(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