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壹種社會弊病,民間親戚鄰裏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壹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奸情,然後賄賂官府,讓官府逮捕婦女裸體受杖。到執行刑罰那天,原告壹方事先選約集親友,壹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淩辱。衙役幹這行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婦女褲子脫掉示眾,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這樣的羞辱,回去後便自盡而亡。還有壹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這時仇家就乘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尋鬧壹番。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壹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逗。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嘉靖時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清代仍有婦女裸體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記述過這麽壹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閨閫方面內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為奸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別人辯不過他,他壹直堅持這樣做。後來他因貪汙罪被處死,家產被籍沒,妻子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清代裸杖婦女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制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壹次審問壹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陰道。朱樂得意地說:“看妳還怎麽接客?”朱樂痛恨妓女,想用重刑煞住當地的嫖風,但其手段也未免太過分了。
在官府衙門裏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皂隸們,壹般都是心狠手辣的。但是在這些人中,也有個別心地良善之輩。清代,浙江秀水縣人諸錦的祖輩有在縣衙當差的,很憐憫犯人受杖的痛苦。他聽人說受了刑傷後飲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廁裏的桶裏,該他行刑時,就使用這浸了尿的竹杖,打過人既不疼也不化膿。在濫用酷刑的封建時代,這樣的善舉算是鳳毛麟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