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蒙古國國籍的條件:
1、取得蒙古國國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壹定的生活能力和來源。
(2)在蒙古人民風俗習慣、官方語言、蒙古國憲法方面掌握壹定知識,並在就公民國籍問題提出申請之前在蒙古國境內常住滿五年。
(3)滿足蒙古國外國公民和國籍事務管理局在本條第壹、二款範圍內根據國家政策制定的其他具體標準。
(4)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無故意犯罪。
(5)由於已成為蒙古國公民而該公民與外國確立的關系不應損害蒙古國的名譽和利益。
2、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不涉及依照本法第14條規定決定要求恢復國籍的未成年人的蒙古國國籍問題。
3、為蒙古國做出卓越貢獻,或掌握蒙古國急需的專業和技能,或在某壹科學領域已經取得或者可能做出卓越成就的外國公民無論是否滿足本條第壹款前兩項條件,可經總統批準取得蒙古國籍。
4、確定本條第壹款標準的條例由政府制定。
拒絕給予蒙古國國籍的依據:
1、依照以下依據拒絕給予外國公民及無國籍人士蒙古國國籍:
(1)被確定犯有國際法中規定的反人類罪行。
(2)曾經或者正在從事損害蒙古國國家安全和根本利益的活動。
(3)被宣布為國際恐怖組織成員。
(4)被法庭宣判為危害重大的罪犯。
(5)曾被驅逐出蒙古國境。
(6)被驅逐出蒙古國境未滿十年。
(7)宣傳與蒙古國習俗和法律相抵觸的宗教思想。
2、依照以下依據不受理加入蒙古國國籍的申請。
(1)不符合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
(2)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3)正在服刑。
(4)根據相關規定被確認為精神病或嚴重傳染病患者、吸毒者、酗酒者。
3、如依據相關規定被確定符合本條第壹款所述根據,則蒙古國外國公民和國籍事務管理局將拒絕給予蒙古國籍的意見通過向蒙古國總理匯報轉達給總統。
4、如依照相關規定被確定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據,則蒙古國外國公民和國籍事務管理局正式通知不受理該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士加入蒙古國國籍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