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國務院扶貧辦行政人事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廳的通知。1.各地教育、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加強溝通協作,按照《暫行辦法》確定的政策界限和分工要求,做好政策對象的認定、審核和減免學雜費工作。按照地方標準,對建檔立卡家庭的普通高中學生免除學雜費問題,由當地解決。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中央高校所屬民辦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已納入地方統壹管理的中央高校所屬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政策按照財教〔2016〕29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財政補助資金由地方財政、教育部門安排。未納入地方統壹管理的中央高校附屬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籌組織實施。建檔立卡等四類經濟困難學生免學雜費資金由中央財政按現行經費渠道安排,擴大免學費政策範圍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