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創作發表,婚後取得的稿費,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實際取得的,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那麽屬於夫妻***同財產。如果是在離婚後才發表並獲得,那麽屬於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的範圍:
1、合法收入。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勞動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稿費、利息、入股分紅、接受贈送等。
2、儲蓄。指公民存入銀行或信用社的貨幣,對公民的儲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查詢。
3、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如衣服、糧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4、生活用品。如書法、繪畫、陶瓷、古籍等具有壹定價值的物品。
5、文物、圖書資料。如各種書籍、報刊、圖表等。
6、生產經營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如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7、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婚前創作發表,婚後取得的稿費,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取得,屬於夫妻***同財產;婚後創作發表雖尚未收到稿費,但該報酬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也是夫妻***同財產;離婚時尚未發表的作品即使離婚後發表並獲得稿費,不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故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