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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計量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證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壹和準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計量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計量活動,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計量活動,是指使用計量單位制造、修理、銷售、使用、安裝和改造計量器具,建立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和校準,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計量的活動。第三條從事計量活動,應當遵守職業道德,遵循科學規範、誠實信用、守法經營的原則,保證計量器具的準確可靠和計量數據的真實。第四條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省計量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相關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計量事業,支持計量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計量技術和管理方法,指導企業事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計量檢測體系,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計量保障。第二章計量單位第六條國際計量單位制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是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和符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壹)制作公文、公報、統計報表,發表學術論文和報告;

(二)編輯播出廣播電視節目,出版發行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制作發行廣告和電子信息;

(三)標明商品標識、價格標簽,並編制產品使用說明書;

(四)印制票據、票證、賬簿和憑證;

(五)制定標準、檢定規程、技術規範等技術文件;

(六)出具的檢定、校準、檢驗、測試等計量檢測數據;

(七)制造、修理、使用計量器具;

(八)國家規定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其他活動。第八條從事進出口貿易、出版古籍和文學書籍,或者需要使用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計量器具管理第九條制造、修理和銷售的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應當符合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的要求;沒有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範的,其計量性能應當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第十條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第十壹條制造的計量器具標誌應當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合格印章和合格證;

(二)有產品型號、規格、限量和精度等級;

(三)計量器具的名稱,用中文標明制造廠的名稱和地址;

(四)產品標準號、生產日期和出廠編號;

(5)對因使用不當可能損壞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計量器具,應設置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第十二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制造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的;

(二)制造、修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有缺陷零部件的計量器具的;

(三)在計量器具上加裝作弊裝置或者增加作弊功能的;

(四)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的。第十三條不得銷售下列計量器具:

(壹)沒有產品合格證的;

(二)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的;

(三)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制造零配件的;

(四)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第十四條使用計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安裝作弊裝置或者用計量器具作弊的;

(二)損害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三)開啟檢定封印,銷毀檢定封印或者防作弊裝置;

(四)偽造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的;

(五)使用未經檢定、校準和檢定不合格或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第十五條從事計量器具安裝、改造業務,應當保證計量器具的準確、可靠,不得給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或者功能。第四章計量檢定和校準第十六條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全省量值傳遞體系。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應由專人保管和維護,不得擅自停用。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安裝居民水表、電能表、燃氣表、熱量表等計量器具,應當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裝。

前款規定的計量器具使用期限屆滿,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