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承擔著貫徹黨和國家民族政策,努力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發展,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健康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重要任務。根據國務院規定,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黨中央、國務院民族工作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制定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國家法律法規,完善民族法制。
(三)組織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問題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宣傳教育,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家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的研究。
(四)監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和完善,督辦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10周年慶祝活動。
(五)研究制定協調民族關系的原則和辦法,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組織對中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少數民族雜居狀況的調查研究,並與有關部門合作起草中國少數民族人權公約提交聯合國的報告。
(七)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和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對牧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配合民族地區的扶貧事業。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的科學技術發展,為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提供對口支援。
(八)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專門問題,提出相關意見並承擔相應事務。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
(十)在國家教育部門的統籌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的改革和發展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部門承擔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壹)對政府系統的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與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系,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和考察。
(十二)聯系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培養、教育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組織管理和黨群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對外宣傳少數民族工作,辦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臺灣省有關的事宜,辦理海外少數民族同胞回國探親、旅遊和定居事宜。
收入待遇和正式公務員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