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清朝末年統治者光緒帝有壹位寵妃,世人稱之為珍妃。傳說她不但年輕貌美,而且聰明伶俐,最難得的是她還深明大義,協助光緒維新變法。最終因開罪慈禧太後被投井殺害。
以上說法屬於流傳最廣的說法,由於人們對歷史的興趣,這件事的真相被壹步步鋪開,真相讓人大跌眼鏡。
珍妃
珍妃1876年出生,1900年身亡,在世僅25個年頭,但她卻是清朝光緒皇帝最寵愛的妃子。珍妃是滿洲鑲紅旗人,幼年與其姐瑾妃曾壹同追隨清末著名學者、詩人文延式讀書,精通詩詞歌賦,是滿族人中少有的才女。
光緒十四年(1888年),珍妃、瑾妃姐妹在秀女大選中成為嬪。活潑開朗、天真爛漫的珍妃入宮後就深得光緒皇帝的喜愛,本來有希望成為“皇後”的珍妃,卻不知這次選秀皇後早已內定,所以珍妃的身份在慈禧的壹聲輕咳之下,由“皇後”成為“貴妃”。
由於光緒寵愛珍妃,自然惹得隆裕皇後的不滿,皇後隆裕心裏嫉恨得寵的珍妃,便常常在慈禧太後面前挑撥是非,汙蔑珍妃,使珍妃受屈受辱。但這壹招沒有得逞,光緒帝反而遷怒於隆裕,兩人的感情日益冷淡。
光緒帝和珍妃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光緒帝在維新人士的支持下開始實行維新變法,珍妃對此積極支持,並參與其中,出謀劃策。珍妃勸說老師文延式和堂兄誌銳上疏彈劾李鴻章心腹禦史楊崇伊,此舉引火上了身。
李鴻章帶領楊崇伊等人在慈禧太後面前誣奏珍妃企圖在文延式、堂兄誌銳的支持下取代隆裕為後,還要支持光緒皇帝自主朝綱。慈禧大怒,很快以“交通宮闈,擾亂朝綱”治罪,將文延式罷官革職,永不錄用。珍妃姐妹也因此從貴妃降為貴人。
此後珍妃被幽禁在壹個幾乎與世隔絕的小屋子內,慈禧令人對她嚴行看管,不許出門壹步,吃的也由山珍海味變成殘羹冷飯。失寵後的珍妃更經常受到勢利太監的責罰,可謂悲慘。
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八月初,八國聯國打入北京城,慈禧挾持光緒皇帝壹同出逃。臨行前,她命太監將珍妃從被幽禁的小院叫出來。由於珍妃反對慈禧帶著皇帝出逃,並出言頂撞了慈禧,慈禧便令太監“把她塞到井裏”。
珍妃
光緒皇帝下跪求情,慈禧也置之不理,反而轉身催促太監總管崔玉貴趕快執行。就這樣珍妃被崔玉貴推入慈寧宮後面貞順門的井中淹死了。年僅25歲。
珍妃之死得到民間的壹致同情。人們說,慈禧死了之後,珍妃的姐姐瑾妃為了紀念被殘酷迫害致死的妹妹,在那口井北面的房子裏布置了壹個小靈堂,供著珍妃的牌位。院子裏的那口井,從此被叫做“珍妃井”。
關於珍妃之死,大多數認同上述說法,但相關史料對此並沒有確切記載,部分人對清史的研究過程中,發現了不壹樣的答案。也就是說珍妃之死的死因並不是得罪慈禧,而是因為貪贓枉法。
我們根據清宮太監所述《珍妃之死》及光緒時進士、吏部主事胡思敬所著《國聞備乘》等材料,可以發現珍妃確實有貪贓賣官的記錄。
珍妃
根據清朝規定,皇後每年例銀(可以理解為零用錢)千兩,遞減至妃這壹級別,每年300兩,嬪妃200兩。珍妃雖然得寵於光緒帝,但生活比較奢侈,經常導致自己的例銀不夠用,有時候還會出現大量虧空。
這種情況下,就得自己尋找生財之道了。於是珍妃便仰仗著自己得寵於光緒帝的機會,勾結胞兄誌琮和奏事處太監收受外官賄賂,甚至公開標價賣官。
清末胡思敬所著《國聞備乘》記載說:“魯伯陽進四萬金於珍妃,珍妃言於德宗,遂簡放上海道”。這個名為魯伯陽的人,為了求得壹個“上海道臺”的官職,居然壹次就給珍妃送上黃金四萬兩之多,由此可見珍妃受賄賣官壹事的影響。
珍妃
光緒二十年(1894年)四月間,珍妃又收取了壹個名為玉銘的人幾萬兩銀子,替他謀求“四川鹽法道”這個官職。依照清朝的制度,這壹級別的官員在放任之前,都要先接受皇帝的召見。光緒在召見玉銘時,命他將自己的履歷寫出,誰知那玉銘竟然是壹個連字都不會寫的無用之徒。
光緒見狀大驚,隨即下了壹道聖旨:“新授四川鹽法道玉銘,詢以公事,多未諳悉,不勝道員之任。玉銘著開缺,以同知歸部銓選。”後來慈禧太後聽說了這件事,令光緒帝深究此事。經過嚴究,光緒才知道這件事居然是珍妃壹手炮制。
根據清朝的規定,後宮是不許幹涉朝政的。這件事情的處理,據胡思敬的《國聞備乘》記載:“初太後拷問珍妃,於密室中搜得壹簿,內書某月日收入河南巡撫裕長饋金若幹”。慈禧見後大怒,責光緒帝必須嚴厲處理,光緒帝無可奈何,於10月29日下旨:
珍妃影視形象
“朕欽奉慈禧皇太後懿旨,本朝家法嚴明,凡在宮闈,從不敢幹預朝政。瑾妃、珍妃承侍掖廷,向稱淑慎,乃近來習尚浮華,屢有乞請之事,皇帝深慮漸不可長。據實面陳,若不量予儆戒,恐左右近侍藉以為緣蒙蔽之階,患有不可勝防者。瑾妃、珍妃均著降為貴人,以示薄懲,而肅內政“。
那些同珍妃壹塊賣官的太監也都受到了嚴厲的處罰,掌案太監王俊如被就地正法。珍妃所居的景仁宮的太監有很多也被杖責而亡。珍妃的堂兄誌琮畏罪潛逃,家產被抄。珍妃則被幽禁。
由此可見,珍妃被幽禁並不是因為參與變法,而是因為賣官枉法。
那人們眼中活潑可愛、深明大義的珍妃死得冤嗎?
珍妃影視形象
當然不冤!珍妃因受賄賣官而獲罪,本該受懲被罰。珍妃特並非晚晴宮中什麽“政壇女傑”,也不過是倚寵謀私的凡庸女子。雖然她曾有過幫康有為因變法之事向光緒帝遞書進言之事,也有公開指責慈禧垂簾聽政的“壯舉”,但這並不能證明其賣官的正當性,更不能以此證明其人敢於直言。
替康有為向光緒帝遞書傳言,其實只是珍妃舉手順便,根本談不上大義。更何況,1894年10月後珍妃已經不能接近光緒,更與外界絕緣。公車上書後維新運動才真正發動。那個時候的珍妃已無法參與,所以不可能因維新而獲罪。
固而,我們可以說珍妃是罪有應得,絲毫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