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檢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協調指導有關部門、有關領域落實民族宗教政策,促進民族宗教工作開展。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三)組織對各級幹部進行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保障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對民族上層人士和宗教教職人員的社會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
(五)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六)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協調處理涉及民族關系的有關事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七)分析、研究民族鄉、村經濟發展狀況,協助有關部門擬訂民族鄉、村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性措施;管理有關少數民族專項資金;承辦民族宗教統計工作。
(八)根據《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
(九)研究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辦理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的賽事活動等。
(十)聯系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
(十壹)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各宗教團體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壹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宜。
(十三)負責引導、促進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的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四)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宗教界依法開展公益、慈善事業。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做好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